01
對于大部分人而言,多發獎金是好事兒,有誰會嫌錢多呢,只怕不夠。
萬事萬物都有兩面性。
在勞動法領域,對于一些特定的人群,在某些情況下,多發獎金還真不一定是好事兒。
如果你遇到公司給你明顯多發了獎金,你是裝作不知道,還是問問公司是否發錯了?
02
我們舉一個例子。
老王是北京一家公司的管理層,入職公司15年,月薪4萬,年終獎2個月工資,共14薪。
2025年1月,公司給老王發放了10萬年終獎,比平時多了2萬,說2024年工作表現好,增加了半個月年終獎。
老王喜笑顏開,感激涕零,對公司死心塌地。
2025年4月,老王所負責的業務經營不善被裁撤,老王本人被優化,公司HR跟老王談補償金的事情,說公司愿意按照勞動法要求給到N+1的經濟補償,但是由于老王工資較高,超過了北京市社平工資3倍,所以只能給到12倍經濟補償。
老王一想也對,工資高的是有年限封頂的說法,最高不能超過12倍。
老王簽訂了協議,最后拿到的經濟補償是47103.25*12=565239萬。
大家認為這個數對嗎?
03
所謂的工資高封頂,北京地區目前計算經濟補償的封頂工資是47103.25元,就是離職前12月平均收入超過47103.25元,則經濟補償基數按照47103.25元計算。
這個依據是來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一條款最容易產生誤解的是認為經濟補償的年限一律不超過12年,干了20年,也是12倍。
其實法條說的很清楚,前提條件是勞動者月工資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才適用最高補償年限不超過12年。可沒說月工資水平低于社平工資3倍,也是最高12年。
這一條款在勞動法領域被稱之為高工資人員的經濟補償雙封頂,計算基數封頂,計算年限封頂。
04
回到老王的經濟補償計算,如果2025年1月老王的年終獎還是8萬,則老王的年度收入為4*12+8=56萬,平均月工資為4.67萬。
這個平均月工資比北京市經濟補償計算封頂工資47103.25要少437元,由于不符合年限封頂的條件,則老王的經濟補償年限應該按照實際計算。
如果補償為N+1,則為16倍,4.67*16=74.72萬,比公司給的56.52少了18.2萬。
相當于公司用2萬年終獎金,節省了18.2萬的經濟補償。
實在是高。
這回你應該明白了。
多發獎金有的時候還真不一定是好事兒。
尤其是工作年限超過12年,月工資水平跟工作地區上一年度三倍社平工資差異不是很大的員工。
如果你是跟老王的情況差不多,遇到公司非要多給你發獎金,又不是非常多的情況下(多到可以覆蓋經濟補償差額則例外),你可以讓公司提供獎金發放的依據和計算方法,義正言辭的跟公司說無功不受祿,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你只要保留了這些溝通記錄的證據,就算公司還是硬發給你,然后做了個稅申報,你能夠舉證公司惡意躲避經濟補償金支付,還是有很大希望掰回這一局,通過勞動仲裁拿到正常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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