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
網友咨詢: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需承擔舉證責任嗎?
鄭同波律師解答:
勞動者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的,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在加班費爭議處理中,要充分考慮勞動者舉證能力不足的實際情況,結合具體案情合理分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舉證責任。
對于勞動者主張的加班事實應當提供如下證據:如向勞動者發出的加班指令、通知,任務單或者工作郵件、微信通知等;勞動者在工作任務單上的工作交接記錄、加班申請及審批記錄、超時工作日志、用人單位工作時間等;勞動者已經完成加班任務的證據,如加班報銷費用憑證、未支付加班費的證據等。
鄭同波律師補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鄭同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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