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跨省3500公里調崗被開除,違法!
法院指出,企業調崗應遵循合理性原則,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 實習生郭美琳)員工因拒絕從北京總部調崗至距離原工作地點3500公里以外的新疆某市,被企業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嗎?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糾紛,最終判決用人單位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020年11月,楊某入職新疆某公司工程管理部門,工作地點位于北京。2023年10月19日,公司以“新疆某市新開工程項目急需用人”為由,單方面通知其調崗至新疆某市,并要求在10月30日報到。楊某多次向公司提出異議,認為調崗未明確崗位職責、薪資補貼等細節,且崗位跨省調整對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影響,于是拒絕前往外地上班。公司隨后以楊某“連續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停發工資。
楊某申請勞動仲裁。2024年7月16日,當地勞動仲裁機構裁決公司向楊某支付工資差額10033.12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0695.33元、支付休息日加班費53885.06元。
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向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疆某公司主張,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需服從工作地點調整”,且新疆項目提供異地補貼,待遇高于北京;楊某通過提交打卡記錄,證明其拒絕調崗后仍在原崗位工作,并主張公司未支付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加班費及各類獎金。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盡管勞動合同約定企業可調整工作地點,但新疆某公司將員工從北京調整至新疆,跨度超3500公里,已超出合理范圍,對勞動者生活及家庭造成實質性影響,且公司未證明調崗的必要性或采取彌補措施,屬于不合理調整。楊某拒絕調崗后仍在原崗位打卡上班,不構成曠工,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工資差額7740.5元、違法解除賠償金103453.26元及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加班費共37045.98元。
雙方均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新疆某公司提交“異地補貼規定”證據未公示,證據真實性不足,不予采信。該院指出,企業調崗應遵循合理性原則,即使合同約定用人單位有單方調崗權,仍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充分考慮對員工生活的實際影響。最終,該院判決公司支付楊某工資差額7740.5元、違法解除賠償金120695.33元、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及休息日加班費共63988.51元。
《工人日報》(2025年05月16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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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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