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墩布?共用水池也無妨!”“水果池閑著,正好拿來洗洗菜!”“后廚視頻監控挪一下,省得被拍到!”幼兒園廚工的這些“靈活變通”導致其被辭退。事后,該廚工起訴幼兒園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賠償金。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定,該廚工挪動攝像設備的行為嚴重違反職業操作規程,幼兒園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
雷某與某幼教中心于2021年8月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廚工。某幼教中心根據經營管理考核辦法發放獎勵、根據管理規定發放津貼與補貼。2024年7月至8月間,因雷某在工作過程中先后存在“用拖地的墩布清理完地面、柜子后多次在餐具專用清洗水池中洗刷拖布”“未按要求專池專用,在水果池中清洗蔬菜”“在蔬菜池中洗手”等問題,某幼教中心對雷某作出績效處罰確認單以及教職工過失單,雷某均簽字確認。
2024年9月,某幼教中心在績效檢查中又發現,雷某未經同意多次挪動廚房視頻監控攝像頭,認為其已嚴重違反勞動安全操作規程,危及幼兒食品安全,故向雷某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雷某主張其并未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幼教中心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賠償金43833.67元。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應從三方面來考量某幼教中心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一是公司規章制度的效力;二是雷某是否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三是某幼教中心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正當。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需經民主程序協商、內容合法且履行公示告知義務。該案中,幼教中心提交的《北京某幼教中心員工手冊(試行)》于2022年3月3日經職工大會審議通過,雷某簽字確認出席了該職工大會,并同意審議通過該員工手冊,同意文件內容并承諾遵照執行。法院認定案涉《員工手冊(試行)》的制定經過了民主程序并已向雷某公示,雷某進行了學習,其應當遵守《員工手冊(試行)》中的內容。
第二,對于雷某是否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首先,《員工手冊(試行)》第四章第二條列出的禁止行為包括觸犯基本行為規范且經教育無改觀者,或者其他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約定內容或職業操作規程的行為。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中的1.4.5條規定,當教職工出現第四章第二條中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時,幼教中心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保留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其次,依據《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幼兒園需要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且不得擅自改變攝像設施的位置。再次,雷某雖然否認其移動了攝像頭,但通過某幼教中心提供的視頻證據,可確認2024年7月4日雷某兩次移動了攝像設施的位置。最后,結合2024年7月3日雷某剛剛因操作不規范在6月績效考核中被扣除25分,以及其兩次挪動攝像設施的畫面來看,雷某對于挪動攝像設施一事存在明顯主觀惡意。綜上,法院認定雷某存在挪動攝像設備的行為,且該行為屬于嚴重違反職業操作規程。
第三,從解除程序上看,某幼教中心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履行了通知工會的義務且就解除勞動合同一事征得了工會的同意。在工會同意后,某幼教中心向雷某發放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程序合法。
最終,法院認定某幼教中心與雷某解除勞動合同系合法解除,對雷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在該案中,法院遵循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與預防性司法理念,將食品安全規范納入勞動合同解除合法性審查范疇,依法支持用人單位對于涉及幼兒健康安全的崗位人員實行“零容忍”制度。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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