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國際家庭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與上海市婦女聯合會
舉行了“筑愛家庭 護航未來”
維護家庭權益專題活動,
發布了“維護家庭權益優秀案例”。
其中,奉賢法院審理的1起案件入選,
一起來看!
優秀案例
目錄
/案例2/
農村宅基地動遷 離婚婦女權益須保障
——吳小某、黃某甲訴吳大某等分家析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吳某甲生育有吳老某及其他四名子女共五人。吳老某與王某系夫妻,生育有吳大某、吳二某、吳三某等子女三人。吳大某與黃某甲原系夫妻,生育有一女吳小某,后兩人于2004年離婚,女兒吳小某尚未成年與黃某甲共同生活。上海市某區某村某號房屋所屬宅基地的使用權登記審核表人員為:吳某甲、吳老某、王某、吳大某。上述房屋于2008年遇拆遷,拆遷時吳某甲已去世,拆遷部門認定房屋中的戶籍人員吳老某、王某、吳大某、黃某甲、吳小某五人為拆遷安置對象。2009年,吳老某、吳大某、吳二某、吳三某簽訂《動遷款分配協議》對拆遷利益進行分配,最終拆遷利益轉變為四套房屋。后吳老某、王某相繼去世。因黃某甲、吳小某始終未獲得拆遷利益,故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拆遷利益。
法院認為,黃某甲、吳小某為動遷辦認定的拆遷安置對象,對系爭宅基地房屋拆遷享有安置利益。吳大某等人在上述二人未參與的情況下對二人應得利益的擅自處分屬于無權行為,應當對二人的利益進行補救。法院綜合二人對系爭宅基地房屋所作的貢獻程度認定其應當獲得拆遷利益中的一套房屋,另根據黃某甲認可由吳小某獲得其份額以及黃某甲、吳小某同意對吳某甲的其余四名子女做出補償等情況作出判決:
上海市某區某號房屋歸吳小某所有;黃某甲、吳小某支付吳某甲的其余四名子女各5000元。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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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婦女離婚后,其對男方宅基地依法應當享有的房屋權益及土地權益不因離婚而喪失。在涉及宅基地動拆遷時,男方家庭無權在離婚婦女未參與的情況下以家庭內部協議的方式擅自處分離婚婦女所應分得的拆遷利益,男方家庭擅自分割的,離婚婦女仍可要求重新分配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宅基地中所涉未成年人的權益也遵循同樣的處理原則,夫妻雙方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未經過直接撫養方委托的情況下,對于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能基于家事代理或親緣代理進行處分,擅自處分的,未成年人同樣可要求重新分配。本案系婦女離婚后,其本人及子女農村土地、房屋權益受侵害的典型案例。本案審理中,法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精神,在農村宅基地動拆遷過程中,讓農村女“證上有名、名下有權”,保障農村離婚婦女的合法權益,切實解決農村婦女急難愁盼的問題。通過審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方式,完善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保護機制,踐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提升婦女兒童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來源丨上海高院
供稿部門丨奉城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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