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小案大道理 時代新風尚”欄目,推送一起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的“員工因合理申訴而被辭退”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該案由民事審判庭顧慧萍法官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并刊載于上海高院官微“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評”。以下為全文轉發最高人民法院推文。
申訴不公反被指“污蔑”,一紙解雇函斬斷勞動關系。當企業以“違紀”為名對員工的正當申訴施以解雇重罰,勞動者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近日,上海一中院審理了一起“員工因合理申訴而被辭退”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林某系某公司的職員,產假期間其所在部門整體被撤銷。
2023年11月8日
公司向林某出具調崗通知書,林某兩次表示拒絕,公司分別給予林某兩次記過處分。
根據該公司員工手冊規定,當員工認為個人利益受到不應有的侵犯,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見,或發現有違反公司各項規定的行為時,可向所屬部門或直接向公司高層申訴。
同年12月5日
林某向公司領導發送郵件,反饋其“受到公司不公正待遇”“被領導百般刁難,莫須有地降低我的績效分”“個別領導考核和管理風格會讓我司的企業文化和風氣日下,不利于我們公司健康發展”等。3日后,公司以林某多次違反勞動紀律,且在公司內部污蔑其他人員,給公司及其他員工帶來嚴重不良影響等為由,解除與林某的勞動合同。林某認為公司解除行為違法,遂提起仲裁訴訟,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等。
林某提出個人意見,是員工的正常權益,符合員工的行為準則,公司解除行為違法,故判決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根據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員工有提起申訴的權利。林某認為個人利益受到侵害而向公司領導進行申訴,措辭無明顯不當之處,不存在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或不正當利用投訴、舉報渠道,惡意捏造事實中傷他人,公開或私底下散布謠言,詆毀他人名譽等情形,公司對員工正當申訴應具有容忍義務,公司以員工正當申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認為自身權益受損而向公司提出申訴,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申訴,勞動者可以向公司明確指出其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情況,要求公司采取措施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申訴具有一定的容忍義務,應予以認真對待,仔細甄別勞動者申訴的合理性,不能隨意以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不服從公司管理等為由對勞動者進行處罰,依法依規、合理妥當地行使企業用工管理。
在此也特別提醒,勞動者在進行申訴時,需注意言辭的恰當性和申訴渠道的正當性,不應超過合理限度。申訴言論不應存在惡意攻擊、散布謠言等內容,更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李豐
全國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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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依法表達訴求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基石。勞動者針對績效評價、管理措施或權益保障等事項,通過正當渠道提出質疑與建議,本質是對企業規范治理的良性促進,不應被簡單粗暴地視為“違紀行為”。本案作為一起較為典型的勞動者行使申訴權而遭解雇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其判決既劃清企業合規管理的邊界,明確企業對員工合理申訴具有容忍義務;亦規范勞動者言論自由的尺度,防止其維權行為異化為權利濫用。通過平衡企業的自主管理權與勞動者言論自由間的尺度,彰顯司法對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企業健康發展的雙重保護,為企業構建兼具合規性與人文性的管理制度提供范式,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積極的示范效應。
文:陳美娟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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