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網友咨詢:
借款人將借款轉給第三人,誰承擔還款責任?
陳水養律師解答:
如果借款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并且得到了債權人的同意,那么第三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享有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名義借款人是在借條上簽字,出面與出借人借錢的人,實際借款人是實際使用借款的人。如出借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實際用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借款合同則直接約束出借人和實際用款人,名義借款人不承擔還款的合同責任。
陳水養律師補充: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陳水養律師
廣東僑英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多年在大型國企,恒大集團從事法務工作,執業多年,經辦多起發回重審案件并取得不錯結果,深受當事人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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