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凌晨,浙江瑞安市教育局發布“教師林某某因對學生不當懲戒被行拘”情況通報,但有些出人意料的是,很多網友在澎湃新聞所發布的文章后留言,類似:教師確實有錯,孩子也不能太慣著,沒大沒小的,誰來調教熊孩子?大家都有一個問題:如果學生拿水槍噴老師,到底該怎么懲治呢?有人提出,教師的戒尺要有四度,即刻度、限度、力度和溫度。
根據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學校、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依法履行職責,通過積極管教和教育懲戒的實施,及時糾正學生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這說明無論是教師、學校、教育部門,確實擁有對學生的懲戒權利。
根據懲戒規則,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包括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等六種情形,本次通報中在拓展課上,有同學萬水槍,應該屬于擾亂課堂秩序,由此林某某對該學生進行了懲戒,但屬于“不當懲戒”,因為“威脅到該學生人身安全”。
按照規則第八條,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包括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后教導等。
該規則第十二條還規定,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等,很顯然,林某某對學生采取掐脖、扇耳光、懸空窗外威脅等危險行為,懲戒行為已經嚴重超規。任何超出教育懲戒范疇的暴力行為均需承擔法律責任。
那么,針對學生用水槍噴水教師的行為,教師該怎么辦?總體上需遵循教育規范與法律邊界。
如果學生噴水行為若屬無意(如托管課間玩耍),應以教育為主,教師可采取適度措施(如沒收水槍、課后談話),但不得實施體罰或心理恐嚇。若學生存在故意擾亂課堂秩序等情節,學校應通過班主任或德育部門調查核實后,依據校規進行紀律處分(如警告、寫檢討等),并通知家長配合教育。
教育懲戒的規范邊界教師需明確:立即制止危險行為(如沒收水槍);避免情緒化反應,禁止肢體接觸或語言侮辱;事后通過教育引導糾正學生行為,必要時聯合家長制定矯正方案。
此事件警示,教育懲戒應以保護學生身心健康為前提,任何以“教育”為名的暴力行為均不可接受。學校需加強師德培訓,完善學生行為規范管理,避免類似悲劇重演。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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