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但總有些駕駛員抱著僥幸心理。喝了酒,還想開車!
對于此類觸及交通安全紅線的違法行為,濟寧公安交警零容忍!嚴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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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5年5月13日21時33分,駕駛人尹某某駕駛白色小型轎車,從南向北行駛至鄒城市嶧山路文化廣場西門附近時,因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鄒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52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執勤民警依法對其處以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5年5月13日22時許,汶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一中隊在轄區銀星路第四實驗小學東門開展酒駕醉駕違法集中整治行動時,一輛由北向南行駛的白色面包車突然靠邊停車,執勤民警立即對該車駕駛人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41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執勤民警依法對其處以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5年5月4日15時許,微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歡城中隊在轄區于橋村村口開展酒駕醉駕違法集中整治行動時,駕駛人孔某某因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執勤民警依法對其處以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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