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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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復雜網絡中,債務加入與保證擔保常如交織的線,引發諸多法律問題。
其中,債務加入人代清償債務后,能否向原債務人和原債務的保證人追償,這一爭議點不僅關乎當事人切身利益,更考驗法律適用的精準性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那么,債務加入代償后能否向原債務人追償呢?
法律規定,第三人加入債務并與債務人約定了追償權,其履行債務后主張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沒有約定追償權,第三人依照民法典關于不當得利等的規定,在其已經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范圍內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加入債務會損害債務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加入人代清償債務后,能否向原債務的保證人追償?
最高院在《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訴楊某恒、楊某曉、陜西某實業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案》中明確:
債務加入人清償債務的行為不構成債權轉讓,法律也未賦予債務加入人法定代位權,不能據此享有追償權。鑒于其債務人地位沒有變化,故無權向保證人行使追償權。
最高院認為,
關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是否有權向楊某恒、楊某曉追償的問題。
首先,在債務加入法律關系中,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具體到本案,因陜西某實業有限公司怠于履行債務,馬某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承擔連帶債務,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亦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向馬某衛支付了相應款項。
至此,案涉債權債務關系為馬某衛(債權人)向陜西某實業有限公司(債務人)借款(楊某恒、楊某曉以全部財產為上述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這一債權債務關系,則基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清償而歸于消滅。
此外,保證合同屬于從合同,從合同因主合同的無效或消滅而相應地無效或消滅。上述債權債務關系基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清償歸于消滅,楊某恒、楊某曉提供的保證擔保亦隨著案涉新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而歸于消滅。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在債務加入法律關系中,債務加入人承擔連帶債務后,不構成債權轉移,其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按照其與債務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處理,法律未規定債務加入人承擔連帶債務后可以向債務人的保證人追償。
故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無權向楊某恒、楊某曉追償,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關于原審判決認定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作為債務加入人在向債權人馬某衛清償剩余債務后,不能取得對債權人馬某衛的保證人楊某恒、楊某曉的追償權有誤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債務加入人代清償債務后向原債務保證人追償,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存在較大障礙。無論是債務加入人、債權人還是保證人,都應在債務關系設立、變更過程中,依據法律規定,通過明確約定、審慎決策等方式,防范潛在法律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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