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有感于近年來商業秘密案件中突出體現的一個重要問題,即商業秘密與專利的交叉(簡稱為“密專交叉”),企業在研發時如何處理好商業秘密與專利的關系,特就這一問題做專門梳理,力求引起創新型企業合規時重視防范相關風險。
作者 | 龐力衡 張毅 李雪 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
2025年3月底,高某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案庭審正式結束。2023年高某某被長沙市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被指控涉嫌侵犯某知名企業商業秘密,該案件引起行業廣泛關注。該案件屬于典型的復雜商業秘密案件,不但涉及刑事訴訟程序,還涉及非常細分的專業領域技術。筆者有感于近年來商業秘密案件中突出體現的一個重要問題,即商業秘密與專利的交叉(簡稱為“密專交叉”),企業在研發時如何處理好商業秘密與專利的關系,特就這一問題做專門梳理,力求引起創新型企業合規時重視防范相關風險。
一、“密專交叉”的起因與認定困境
在知識經濟時代,技術信息的法律保護呈現出二元化特征:企業既可通過專利制度獲得排他性權利,亦可依托商業秘密制度維持競爭優勢。然而,兩種保護機制的內在邏輯存在根本性沖突。專利制度以“公開換保護”為核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申請人需“清楚、完整地公開技術方案,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而商業秘密的保護根基在于“秘密性”的維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將“不為公眾所知悉”列為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在此背景下,企業若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披露技術信息失當,極易導致商業秘密泄露,引發權利競合與司法認定困境。另外,隨著員工流動性的增加,新員工在新單位申請與原單位技術有關的新專利,是否侵犯原單位商業秘密,亦或該新專利是否歸屬原單位所有,實踐中引發出一系列的訴訟。
1. 權利競合下的司法裁判困境:如何界定專利公開行為與商業秘密喪失之間的因果關系?若專利文件僅部分披露技術細節,是否構成對商業秘密的“實質性公開”?權利競合下如何行使訴權?
2.企業合規困境:如何在專利申請中平衡技術公開范圍與商業秘密保護邊界?如何通過內部管理措施規避“侵害他人商業秘密”與“自我泄密”風險?具體而言,企業日常經營行為中可能會有以下缺位:
(1)專利審核缺位:為加速專利授權,企業可能將本應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秘密點”(如設備改進方案、工藝優化參數)寫入專利說明書;為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著急申請專利,將員工原單位技術信息直接申請專利,而未對技術可靠來源加以審核。
(2)保密措施缺位:在專利申請階段未對技術信息分級管理,缺乏物理隔離、訪問權限控制等措施;對于涉密信息未形成可認定為接觸的臺賬,未對商業秘密信息分級分類管理。
(3)員工管理缺位:員工入職對商業秘密管理規范程度不夠,未與原單位技術信息形成有效隔離;員工離職時未充分釋明保密義務,并且沒有針對競業限制后的管控措施。
二、與“密專交叉”有關的司法裁判規則
由于“密專交叉”處理規則在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文規定,筆者通過對公開判例的公開研讀,嘗試總結出目前司法實踐中經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院判決認可的與“密專交叉”有關的司法裁判規則,希望能夠為實際案例操作提供標準指引和參考。
筆者共總結了九項裁判規則,分別從實體認定、程序認定、訴訟程序三個方面進行分類:
(一)“密專交叉”中的實體認定規則
1. 評判技術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的標準與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標準不同
商業秘密是否具備秘密性的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因此評判技術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的標準與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標準并不相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中有所體現。
(2022)最高法知民終2501號浙江春某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與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評判特定技術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的標準與評判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標準不同。即便該專利技術方案在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相對于現有技術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也不必然意味著該技術方案所體現的技術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已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法院強調,案涉技術信息主要記載于案涉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具體實施例及附圖中,案涉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僅體現了案涉技術秘密部分內容,案涉實用新型專利無效決定中對案涉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并不必然影響本院針對案涉技術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的判斷。這一裁判規則表明,專利的無效并不等同于商業秘密的喪失,只要商業秘密的秘密點未被專利權利要求完全覆蓋,并且仍具有秘密性,就仍可受到商業秘密保護。
(2021)最高法知民終1386號東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電氣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外觀設計專利評價的新穎性,不同于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對于專利技術信息而言,判斷該專利技術信息在被公開前是否具有“非公知性”,應以商業秘密“非公知性”標準進行判斷,而非簡單套用專利的“創造性”或“新穎性”判斷標準。外觀設計專利審查中對新穎性判斷以是否構成現有設計為標準,即是否在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因此,滿足商業秘密構成要件之一為采取保密措施,而在外觀設計專利審查中是否采取過保密措施并非判斷是否構成現有設計的構成要件之一。即,只要外觀設計申請日以前未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即具有新穎性。而商業秘密的取得不同于專利,商業秘密不是通過公開申請的方式獲得權利,商業秘密的權利自行產生,法律不承認這種權利的公開性,只能依靠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自行維護。因此,外觀設計專利的新穎性不等于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
2. 專利公開內容需與商業秘密秘密點構成“實質性相同”,即可否定商業秘密的秘密性
認定商業秘密被專利內容公開,專利公開內容需與商業秘密秘密點構成技術特征層面的實質一致,即需要符合“相同”或“實質性相同”標準。
(2017)粵73民初313號廣東美的暖通設備有限公司與劉紅斌侵害技術秘密糾紛:原告主張秘密點1、2、4與涉案專利申請權利要求1、2、4相同,秘密點3與涉案專利申請權利要求3實質相同。庭審中被告確認秘密點1、2、4與涉案專利申請權利要求1、2、4相同,該部分意見與原告一致;但認為秘密點3與涉案專利申請權利要求3既不構成相同也不構成實質相同,二者區別在于涉案專利申請權利要求3的相應技術特征是“第一回油管路上設置有油平衡電磁閥”,而秘密點3設置的是單向閥。對此,本院認為涉案專利申請的說明書[0051]記載“油平衡電磁閥能夠控制潤滑油在第一回油管路中的單向運動”;且國家知識產權局2016年12月7日駁回該專利申請的《第三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評價權利要求3不具備創造性時記載“為了便于調節流量,用油平衡電磁閥代替單向閥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選擇,其并未克服技術上的障礙且其技術效果可以預期”。因此,從油路控制來看,將本領域常規的單向閥替換為輔助以壓力傳感器相配合的電磁控制閥來控制油路的通斷,是本領域常規的做法,兩種方式的手段、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即可聯想到,因此對于被告所述的區別特征本院不予采納,權利要求3和秘密點3亦構成實質相同。
(2022)最高法知民終2501號浙江春某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與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專利文獻WO2011/030293A1、US2009/0038875A1、JP3154536U均公開了密點2-3;2011款北極星850全地形車拆解視頻公開了密點3-4;專利文獻CN101687527B公開了密點4。
(2021)最高法知民終1530號杭州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杭州某乙科技有限公司、顧某某、胡某、喬某某合同糾紛案:四被告所主張的在先專利并未完全披露原告公司所主張的技術信息,四被告亦未舉出有效證據證明市場上已有相關產品在銷售,四被告的相反主張不成立。經比對,涉案專利第二電機、滾筒的相對位置關系,短桿、長桿組成的搖擺機構的設置方式,擺料板擺動的工作方式披露了與新設備下料圖紙的技術信息一致的技術內容,故認定涉案專利披露了新設備下料圖紙的技術信息。
3. 組合信息并區別于公有領域信息,且具備一定的商業價值,則仍應認定該信息組合整體不為公眾所知悉
(2022)最高法知民終2501號浙江春某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與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專利文獻WO2011/030293A1、US2009/0038875A1、JP3154536U均公開了密點2-3;2011款北極星850全地形車拆解視頻公開了密點3-4;專利文獻CN101687527B公開了密點4。即賽某公司提交的證據已經公開了密點2-4的內容,但并未明確公開密點1的內容,未公開密點5的內容。判斷組合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不能將組合信息的各部分與整體割裂開來,簡單地以部分信息被公開就認為信息整體已為公眾所知悉;如果各部分的組合構成一個有機整體并區別于公有領域信息,且具備一定的商業價值,他人不經過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獲得,則仍應認定該信息組合整體不為公眾所知悉。
4. 專利未公開的技術細節不破壞商業秘密的秘密性
即使專利公開了部分技術信息,但如果這些信息不足以使同領域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直接獲得商業秘密的秘密點,那么商業秘密仍應受到保護。即需要關注“專利公開信息是否足以使所屬領域人員直接獲取秘密點”。
(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廣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訴安徽紐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劉某、安徽紐某公司為證明實施自有專利技術,未侵害廣州天某技術秘密,提交了七份實用新型專利文件。法院認為,廣州天某公司技術秘密是卡波工藝、流程、設備的技術信息,其中設備的技術信息是指反應釜的技術信息,不包括干燥機。而安徽紐曼公司的七個專利分別涉及干燥機、粉碎機、除塵器、刮泥機、壓濾器等設備以及氣流粉碎系統,并非卡波工藝技術,也不屬于反應釜的技術信息。故劉某、安徽紐某公司主張依據不足,不予采納。
(2020)最高法知民終621號石家莊澤興氨基酸有限公司、河北大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澤興公司以其提供的關于胍基乙酸制作方法的三個發明專利為據,辯稱胍基乙酸制作技術已被公開,但從該三個發明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方案來看,與君德同創公司提供給澤興公司的《單氰胺法生產胍基乙酸》記載的方法均不相同。因此,君德同創公司在本案中的技術秘密的載體及內容應當為其提供給澤興公司的《單氰胺法生產胍基乙酸》中記載的內容。
(二)“密專交叉”中的程序認定規則
5. 涉案專利與技術秘密實質相同又無合法來源的情況下,可以推定侵權事實
(2021)最高法知民終726號洛陽瑞昌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原洛陽瑞昌石油化工設備有限公司)、洛陽明遠石化技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中:法院提出明遠公司作為涉案專利的申請人,程某某、李某某等作為涉案專利的發明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涉案專利與瑞昌公司主張的涉密技術信息實質上相同。李某某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即參與明遠公司項目研發工作,明遠公司和程某某有機會通過李建偉獲得涉密技術信息。因此,在明遠公司和程某某等人不能證明涉案專利技術方案有合法來源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該技術方案是通過李某某從瑞昌公司獲得。最終認定:鑒于明遠公司關于涉案專利技術方案有合法來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推定該技術方案是明遠公司、程某某通過李某某從瑞昌公司獲得。李某某違反與瑞昌公司的保密約定,向明遠公司、程某某披露其所掌握的涉密技術信息,侵害了瑞昌公司的技術秘密。明遠公司、程某某明知李建偉實施上述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該涉密技術信息,應視為侵害瑞昌公司的技術秘密。明遠公司、程某某、李某某共同采取申請涉案專利的方式披露涉密技術信息,并利用專利產品獲得對華星公司的銷售業績,導致涉密技術信息被公開,不正當損害了瑞昌公司的競爭優勢,明遠公司、程某某、李某某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6. 未披露的技術細節不應計算在商業秘密的損失或研發成本之中
(2012)浦刑(知)初字第42號吳某侵犯商業秘密罪:28號、29號和75號結構式在吳某披露前已由輝瑞公司申請專利,輝瑞公司不會因此而遭受損失,故該3個結構式的研發費56,932.02元也應扣除。輝瑞公司因吳某的行為遭受的損失還包括結構式的設計成本,而由于吳某披露的僅系結構式而非全部技術信息,輝瑞公司投入的研究開發成本并非全部損失殆盡,還可進一步投入研發以就結構式做其他利用。
7. 指使申請專利公開商業秘密后又使用的,雙方均具有侵犯商業秘密的故意
(2012)海刑初字第2611號楊某侵犯商業秘密罪:其所申請專利的核心技術就是建立在藍派公司檢測數據和結論的基礎之上。在藍派公司已就在工程項目中可能產生的應用技術成果采用預防性保護措施并與楊某簽訂保密協議的情況下,被告人楊某仍違反約定,私自將體現應用技術成果的非公知性技術數據以發表論文及申請專利的形式公開,而后又惡意將沖擊壓實技術轉讓給由袁某實際控制的公司。袁某明知八達嶺高速公路以及宣大高速公路檢測報告中數據的取得與藍派公司所使用的特定機器設備密不可分,因而從常理而言,其也應該能意識到基于藍派公司的機器設備所產生的數據同樣具有保密性,但其卻未經藍派公司同意,指使能夠接觸上述數據的技術人員楊某以申請專利的方式來占有該項本應屬于藍派公司的應用技術,然后轉讓至由其本人實際控制的公司,進行營利活動。楊某、袁某二人惡意損害權利人利益,意思勾結,均具有侵犯藍派公司商業秘密的故意。
(2022)最高法知民終2501號浙江春某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與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徐某、李某違反保密義務,將其二人在春某公司任職期間掌握的案涉技術秘密向賽某公司披露,并允許賽某公司將該技術秘密申請專利;賽某公司明知徐某、李某存在上述行為,仍獲取案涉技術秘密,并作為申請人將案涉技術秘密內容申請案涉實用新型專利,此后案涉實用新型專利被授權而公開。案涉實用新型專利雖然由賽某公司申請,但徐某、李某系案涉實用新型專利的發明人,案涉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必須有徐某、李某的密切配合,且徐某、李某具有共同的侵權過錯,因此,賽某公司、徐某、李某構成共同侵權,應就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密專交叉”中的訴訟程序規則
8. 專利權權屬糾紛可與侵害商業秘密糾紛合并起訴
通過專利公開商業秘密的侵權案件中,可以在一個訴訟中提出技術秘密侵權和專利權屬訴訟請求,法院同時以侵害技術秘密及專利權權屬糾紛立案并審理。
(2022)最高法知民終1981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徐某等專利權權屬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中同時就是否侵害技術秘密、涉案專利權歸屬進行了審理,并進行了判決。某1公司起訴請求確認徐某、某2公司侵害其技術秘密,并確認涉案專利權歸其所有,本案案由應當確定為侵害技術秘密及專利權權屬糾紛,一審判決僅將案由確定為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確有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專利權權屬與侵害技術秘密兩個事項分別予以判決:
徐某在履行其與某1公司之間的加工承攬合同的過程中,接觸并掌握了涉案技術秘密,涉案專利披露并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徐某作為涉案專利發明人,某2公司作為涉案專利權人,未提交任何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有關的研發證據,即不能證明其對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貢獻,亦未提交其合法獲取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證據。因此,涉案專利權應由公司所有。
涉案專利技術方案披露并使用了某1公司的相關技術秘密,徐某違反合同保密條款約定,擅自將其在加工承攬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掌握的技術秘密披露給某2公司,并由某2公司作為申請人、徐某作為發明人,將包含涉案技術秘密信息的技術方案申請了涉案專利,導致涉案技術秘密被公開,其行為侵害了某1公司的技術秘密。
9. 專利權屬糾紛阻卻不侵害商業秘密之訴
(2021)最高法知民終2460號某汽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某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成都某汽車工業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案:原告某汽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某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認為被告公司目前在上海知產法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與本案涉及的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法律關系并不相同,不能據此認定被告公司已經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于“提起訴訟”的判斷,應當包含可以實質解決雙方爭議、消除被警告人不安狀態的所有訴訟形式,如因侵害知識產權之訴和確認知識產權權利歸屬之訴,均以判斷權利歸屬基礎法律關系為前提,故,如果權利人提起的確權之訴涵蓋了侵權警告中涉及的相關知識產權客體,則應當認定權利人已經“提起訴訟”。……對于其余32項專利,根據在案證據,被告公司均已在原告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相關專利權權屬糾紛訴訟,故原告公司針對121號案件涉及的其余33項專利所涉技術方案亦不具備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條件。故應當駁回原告公司的起訴。
三、企業合規建議
(一)技術管理與知識產權管理流程優化
1. 篩查與隔離
企業在專利申請前,應進行全面的技術信息篩查,區分 “可公開技術” 與 “需保密信息”。對于專利維權較難保護的秘密點,如配方比例、特殊工藝參數等,以及技術來源不可靠的技術信息,應盡量避免寫入專利文件,可通過技術文檔的隔離管理,確保這些信息不因專利申請而意外公開;采用 “專利 + 商業秘密” 的組合保護策略,對同一技術進行分層保護。專利可用于保護框架性方案,而商業秘密則保留細節優化部分。例如,對于一項新型制氫技術,專利可以保護制氫設備的基本結構和工作原理,而具體的工藝參數和控制系統則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2. 內部審批機制
建立專利文件披露前的多部門合規審查機制,包括技術部門、法務部門和管理層的共同參與。技術部門負責評估技術方案的公開程度與創新性,法務部門審查的法律合規性及對商業秘密的潛在影響,管理層則從企業戰略高度進行決策,確保專利申請不會對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造成不利影響。
3. 保密協議與記錄
在研發、專利申請等環節,全程留痕并明確信息接觸人員的保密義務。與員工、合作方簽訂詳細的保密協議,規定保密信息的范圍、保密期限及違約責任。同時,建立技術信息的文檔管理系統,記錄信息的生成、使用和披露情況,以便在發生糾紛時提供有力的證據。
(二)泄密風險流程優化
1. 專利布局補救
對于已公開專利中可能涉及商業秘密的部分,企業應通過后續專利申請或技術升級進行迭代保護。例如,針對專利公開后的技術改進點,及時申請新的專利,或者通過技術保密協議限制他人對改進技術的使用,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因專利公開可能導致的商業秘密泄露風險。
2. 離職員工管理
加強對離職員工、合作方的商業秘密保護約束,通過競業限制協議限制相關人員在一定期限內從事與企業競爭的業務活動。同時,建立技術監控機制,及時發現并制止可能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防范專利公開后的技術流失風險。
四、結語
未來,司法實踐應當進一步明確“秘密點與專利公開內容”的對比規則,為裁判者提供更加具體的操作性指導。同時,企業也需持續推動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科學化和規范化,加強內部培訓和風險意識的培養,以適應日益復雜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只有在司法與企業實踐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更有效地解決商業秘密與專利之間的沖突,推動技術創新與市場競爭的健康、良性發展。
知產力AI智能體點評
這篇文章從司法實踐與企業合規雙重視角切入,系統梳理了商業秘密與專利保護的沖突與協調路徑,具有較高的實務參考價值。以下從三方面簡評其亮點與可優化空間:
1
結構清晰,實務導向突出
文章以典型案例為引,通過“起因—裁判規則—合規建議”的邏輯鏈條展開,層次分明。尤其在裁判規則部分,歸納的9項規則覆蓋實體認定、程序銜接等關鍵環節,并輔以最高法判例支撐,為實務工作者提供了操作性極強的指引。
2
觀點前沿,契合司法趨勢
文章敏銳捕捉到當前司法實踐對“整體性認定”的傾向,即不因專利部分公開而否定商業秘密整體價值。同時指出,法院越來越注重技術秘密的“實質性相同”標準,而非機械比對技術特征。這種解讀與最高法近年倡導的“技術秘密系統保護”理念高度契合,體現了作者對審判動態的精準把握。
3
建議實用但可深化細節
合規建議部分提出的“技術篩查隔離”“專利分層保護”等策略具有針對性,但可進一步結合具體場景展開。例如:
(1)專利撰寫技巧:可補充說明如何通過權利要求書與說明書的差異化撰寫,既滿足專利公開要求又保留核心工藝參數;
(2)證據管理:建議增加對“保密措施合理性”的舉證要點,如分級臺賬、訪問日志等,呼應裁判規則中對保密措施的審查趨勢。
文章若能補充對跨國企業“密專交叉”案例的比較法分析,或對《商業秘密保護法》立法動向的解讀,將更具前瞻性。總體而言,該研究為企業在“專利公開”與“商業秘密保護”的博弈中提供了有價值的風險防控框架,是一篇兼具理論深度與實踐智慧的佳作。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編輯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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