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何認定企業法定代表人、部門負責人與公司共同侵權?
被訴企業侵犯原告商業秘密,企業法定代表人、部門負責人幫助該企業獲取商密,與企業構成共同侵權。
閱讀提示:原告向法院一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基本上要實現2個訴訟目的,一是盡快使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盡快減少原告經營損失,二就是盡可能獲得更多賠償,彌補之前已經產生的損失。那么,律師如何能在商業秘密案件中代理原告獲得更多賠償、彌補更多損失呢?如何能使更多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呢?本期,李營營律師團隊根據多年來辦理商業秘密案件的經驗,結合一則典型案例,與大家分享。
裁判要旨:被訴侵權企業直接實施使用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且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系該企業獲取涉案技術秘密的渠道的,原則上可以認定法定代表人與企業構成共同侵權,而不能簡單以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實施侵權行為為由免除其侵權責任。
案情簡介:
1.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是涉案軟件的權利人,對軟件技術制定了相關保密管理規定。
2.被告郭某強、江某化、程某、鐘某強等人均系原告前員工,其中,郭某強曾為“網站產品部”部門負責人,江某化、程某、鐘某強曾分別參與軟件的研發工作。郭某強從某科技股份公司離職后成立深圳某科技公司、廈門某科技公司。
3.根據某科技股份公司申請,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廈門某科技公司經營場所,現場對程某、江某化等人的電腦以及云主機的相關數據進行提取和復制,并向北京某科技公司調取深圳某科技公司向其發送的涉及“*遞”服務的安裝包。經法院責令提交,深圳某科技公司、廈門某科技公司無正當理由未予提供從北京某科技公司調取的目標程序對應的源程序代碼以及編譯說明。
4.經鑒定,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的產品目標代碼與法院調取的第三方產品目標代碼存在相似性、具有相關性,且源文件和代碼在2020年4月13日之前不為公眾所知悉。被告江某化硬盤檢材中的源文件、關鍵文檔與原告具有同一性。
5.福州中院認為,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廈門某科技公司、江某化、程某侵權成立,郭某強為二云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余四人均在廈門某科技公司任職,但此五人任職期間的行為均為職務行為,在案證據并不能證明此五人系涉案軟件的開發者,也未有證據證明此五人存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持有、使用或披露在某科技股份公司任職期間取得軟件源程序代碼的行為。
6.2020年12月29日,福州中院一審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軟件商業秘密的行為,分別賠償經濟損失以及合理費用。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認為各被告共同侵權、判賠金額過低,上訴指最高人民法院。
7.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改判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萬元。
(該案入選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3年度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案件爭議焦點:
四被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觀點:
一、兩家被告公司推出的軟件目標代碼與原告持有的軟件代碼具有相似性、關聯性,兩被告公司對此未作合理解釋,推定侵權。
最高法院認為,深圳某科技公司、廈門某科技公司推出的“*遞”軟件目標代碼與某科技股份公司享有的R*軟件存在相似性、具有關聯性。深圳某科技公司、廈門某科技公司拒不提交“*遞”軟件源代碼,且對于前述相似性未作出合理解釋,可以認定其二公司構成對于R*軟件著作權及商業秘密侵權。
二、兩自然人被告均在原告公司處任職,均參與軟件研發,且在離職后同樣參與了被告公司的軟件開發。在認定兩被告侵權的情況下,認定兩自然人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最高法院認為,郭某強曾任某科技股份公司“網站產品部”部門負責人,負責包括R*軟件在內的軟件開發,離職后立即注冊成立深圳某科技公司及廈門某科技公司,基于其職業背景、職務層級及工作屬性,對于深圳某科技公司、廈門某科技公司所從事的經營活動應具有合理注意義務及統籌管控責任;鐘某強在某科技股份公司負責R*軟件開發工作,離職后即入職廈門某科技公司,負責“*遞”軟件開發。在其二人未能舉證證明“*遞”軟件系獨立研發的情況下,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及日常生活經驗,可以推定郭某強、鐘某強參與了R*軟件開發且非法披露了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與深圳某科技公司、廈門某科技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四被告溝通共同侵權,應對原告損失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案例來源:
《某科技股份公司訴深圳某科技公司、廈門某科技公司、郭某強、程某、江某化、鐘某強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及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629號]
實戰指南:
一、不是所有離職后前往同一公司工作的人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或者都構成共同侵權。只有在侵權公司擔任重要角色、在公司侵權活動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個人,才可能與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本案中,原告除了起訴2家公司外,還同時起訴了4名離職員工,但是最高法院最后僅判決了郭某強、鐘某強與兩家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為什么另外2名離職員工沒有被判定共同侵權呢?首先,不同被告之前在原告工作時的“角色”不同。郭某強、江某化、程某、鐘某強等人雖然均系原告前員工,但是,郭某強曾為“網站產品部”部門負責人,江某化、程某曾分別參與A*、W*、鐘某強曾參與R*軟件的研發工作。在角色和對原告工作的參與度上,郭某強作為產品部的部門負責人自然接觸原告的商業機密更多,對離職后的注意義務自然更多。而其他三位工作職位相似,接觸度和接觸內容也差不多。其次,4名離職員工離職后作用不同。郭某強從原告公司離職后成立深圳某科技公司、廈門某科技公司,在兩個公司研發經營、非法獲利活動中參與度更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角色更重要、作用更大的兩位離職員工與兩被告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其他2名員工則不構成。
商業活動中,員工離職后在不同的競業公司之間流動工作比較常見,當發生侵權事件時,作為權利人的原告往往會選擇一網打進,盡量消除未來再次侵權的風險,同時也可以警示在職員工和其他離職員工。但是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被告都會被法院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也不是所有的被告全部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一旦訴訟策略和取證策略、論證策略失誤,很可能發生部分被判定侵權、分別各自承擔賠償責任,結果沒錢的公司擔任主要賠償責任,有能力的控制人、大股東卻承擔小部分賠償責任,不僅起不到震懾效果,還會大大縱容此列事件產生。因此,企業在決定打擊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時,務必要委托專業的商業秘密律師處理,不要心存僥幸。
二、在原先企業擔任過研發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重要\主要技術參與人、高級管理人員的,離職后如果成立注冊與原先任職企業相似的企業,或者前往同類企業任職、擔任重要工作,一定要注意避免侵犯“老東家”的商業秘密和其他權利。
這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這類原來在企業擔任比較重要角色的人員,擁有更特殊的職業背景、職務層級及工作屬性,有更高的法律義務保證新任職的企業不侵犯原先任職企業商業秘密。也就是說,法律對此類離職人員的要求義務更高。在新公司涉嫌侵犯老東家商密或者軟著權時,不僅新公司有法律義務舉證證明未侵權,作為離職員工,同樣有法律義務自證清白,包括未參與涉案產品的研發,或者離職后的研發工作未使用原任職企業的非技術和非公開產品。不管到什么時候,被告都應該高度重視自證清白四個字,懶惰或者掉以輕心會使你得到一份敗訴文書,賠錢,甚至坐牢。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專注于與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和保護、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李營營律師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民刑案件、與技術相關的合同糾紛)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技術、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李營營律師團隊一直致力技術保護和與技術有關的爭議解決,多年來深入研究技術委托開發合同、技術合作開發合同、技術轉化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進口合同等與技術合同相關的爭議解決,在該特定領域內發布了數百篇專業文章,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有扎實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該領域內常見、多發的問題和爭議焦點,熟悉法院實務裁判規則,擅長擬定各類技術合同,能夠迅速精準識別合作的風險和合同漏洞,可以協助開發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風險,提供風險應對方案、及時解決風險,推動技術項目安全高效運行。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指南、不正當競爭實戰的相關書籍、知識產權犯罪的相關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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