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今天在網上看到一個禁止養狗的新聞,甚是感興趣:
近日,有網友反映,山東壽光市一村委發通知,禁止當地所有居民養貓養狗,已經養了的也必須處理掉。5月19日,涉事村委會向@現代快報 記者回應,確實發了通知,通知內容是經過村民代表開會討論后形成的,但沒有強制執行,也沒有明確處罰 。
開門見山,直抒胸臆,我對該村委會的做法是贊成的,擁護的,支持的。原因很簡單,人家村委會做的沒錯。
近年來山東的狗患事件不斷,筆者隨便上幾個狗咬人的輿情事件:
其中最震驚全國的是11·19泗水女童遭狗撕咬事件:2023年11月19日下午,山東省濟寧市泗水縣泉林鎮石縫泉村四歲女童瑤瑤在奶奶家屋后玩耍時,被三只狗撕咬。
但狗咬人后,狗消失了,狗主人也原地蒸發了。正如天下所有的狗咬人一樣,沒有一次狗主人站出來承認狗是自己家的:“我有錯,我賠償”。
還好當地警方深入排查后,發現蛛絲馬跡,一位村民有重大嫌疑,他曾在事發時用三輪車,載幾只狗經過事發地,這位村民家里曾長期飼養10余只狗,但警方到現場時,卻發現村民家里只剩下5只狗,且家中監控已被刪除。
種種跡象都指向了這位村民,但缺少確鑿證據,于是,山東警方向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求助,希望能通過匹配狗的DNA確定咬人狗。
鑒定團隊通過提取女童衣服上咬痕位置的擦拭物,最終檢出了3條咬人犬的基因分型。該基因分型與村民家的5只狗全都不匹配。鑒定團隊再次與山東警方溝通,又發現了關鍵證據村民遛狗用的三輪車。
這個三輪車上有一個黑色的像繩結一樣的東西,我們發現這個繩索的兩端都咬成了碎須,推測這個狗肯定咬過這些部位,很有可能留下狗的唾液。最終,在三輪車的繩索上找到了和咬人犬匹配的DNA。
在鐵證面前,該狗主人無奈承認,咬人犬已被其自行處理。最終,狗主人向女童家庭賠償120萬元。
對該狗咬女童事件筆者描述的是粗線條,實際的查證過程比這個描述復雜多了,艱難多了。為什么要說這個事件?因為要說明咬人的狗主人往往是很缺德的,他們是不會主動承認狗咬人的,為了揪出無良狗主人,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能查到狗主人的已經是謝天謝地謝祖宗了,實際上很多的時候是查證不到狗主人的。
在查證不到無良狗主人的情況下,很可能就是受害人家自己倒霉了,被狗咬了,既要忍受肉體的痛苦,還得承受巨大的經濟損失,你說冤不冤,苦不苦?
筆者科普,狗咬人事件中除受害人自行承擔倒霉外,受害人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向有關主體主張賠償,這個規定來自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農村的狗咬人,如果村委會缺乏對狗患的管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可能會承擔侵權責任。嚴格說,這就是主體責任。村委會不管是從工作職責,從道德義務,還是從主體責任角度,都應當管理好養狗,治理好狗患。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并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監督。”
這就回到本新聞事件上了,“確實發了通知,通知內容是經過村民代表開會討論后形成的”,可見禁止養狗是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決議,這個決定、決議只要是不“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村委會就得執行,不折不扣執行。
從當下的法律層面看,法律只是規定了公民的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生育自由、言論自由等,但未規定公民的養寵物自由,國家的政策也沒有規定養寵物的自由,由此可見,該村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禁止養狗決定未“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村委會應當對此決定予以執行。
相反,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禁止養狗決定,村委會未能執行(到位),則村委會涉嫌失職,村民代表會議有權對失職村委會成員予以罷免。
村委會為什么要發通知禁止養狗?答案是村民代表會議的要求;村委會禁止養狗的膽子哪里來的?村民代表會議給的。
筆者科普,農村有一套專門的、特殊的治理方式和手段,重要的一點是“一人一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開宗明義”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禁止養狗的決定只要是村里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哪怕侵害了愛狗人士的“權利”,約束了愛狗人士的“自由”,這個決定也應當執行。沒辦法,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
最后希望該村委會挺起胸膛,旗幟鮮明地宣傳和執行禁止養狗決定。村委會大膽向前走,莫回頭。萬事開頭難,好事總是要有人開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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