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5月20日電(張鈺惠)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發布會現場。張鈺惠 攝
依法屬于應當公開范疇
判決二十個工作日內將政府信息給付給原告
《解釋》第十一條對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最高法介紹,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面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因此,經過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政府信息依法屬于應當公開的范疇,則判決二十個工作日內將政府信息給付給原告。
本條第一、第二和第三項區分了被告拒絕或者部分拒絕公開、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以及政府信息內容可以作區分處理這三種情形分別進行規定。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依法應當公開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這樣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原告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進一步做實定分止爭。
不公開審理對審理結果仍應公開
《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應當視情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
最高法介紹,“視情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是指按照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審理方式包括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兩種。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雖然沒有規定商業秘密,但是商業秘密的保護在其他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中均有規定。
不公開審理并非指人民法院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而是開庭審理但是不對案外人公開的方式,即不允許其他人員旁聽,也不允許采訪報道等。此外要強調的是,不公開審理僅是審理過程的不公開,對于審理的結果仍然應當公開。
如何應對濫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權利?
最高法表示,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不設門檻、保持最大程度的便利性、開放性的特點。司法實踐中的確存在有的當事人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訴訟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取信息,而是為了引起有關機關對其利益訴求的關注與重視;極個別當事人甚至多次重復申請公開相同、同類政府信息,繼而形成大量明顯超出正常權利保護需求的行政復議和訴訟案件。
此類濫用權利行為,既擠占大量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影響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正常履行職能,又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程序與制度空轉,損害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的權威性與公信力。基于此,最高法在《解釋》的制定過程中,著眼于人民法院做實定分止爭、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本職本業,立足于當事人實體權益保護,從舉證責任承擔、簡易程序適用、裁判方式明確等方面作出相應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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