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發布會,發布《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應避免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要求應當保密的政府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庭庭長耿寶建介紹,在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若因舉證、質證及裁判失當,有可能導致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被泄露,從而產生不良后果。對此,《解釋》第六條中對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情形下被告的舉證責任作出特別規定,既保障社會公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也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在司法層面為保障知情權與維護信息安全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方法。
此外,《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應當視情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要求應當保密的政府信息。
耿寶建稱,“視情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是指按照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審理方式包括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兩種。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雖然沒有規定商業秘密,但是商業秘密的保護在其他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中均有規定。不公開審理并非指人民法院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而是開庭審理但是不對案外人公開的方式,即不允許其他人員旁聽,也不允許采訪報道等。此外要強調的是,不公開審理僅是審理過程的不公開,對于審理的結果仍然應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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