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重婚罪的問題,肯定讓不少人心生茫然。“都什么年代了,哪還有什么重婚罪?”的確,世風日下,包養、非法同居,甚至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情況越來越多,而重婚罪發案越來越少。這從關于重婚罪司法解釋的缺失中,就能窺見一斑。一種犯罪越是高發頻發,遇到的實踐情況越是復雜多樣,越有根據實踐發展不斷解釋和補漏的必要。相反,一種犯罪越是偶發不發,就大體上相當于立法存而不用。“去庫存尚未解決,就更用不上再立新規了。”
在立法不停發展,司法解釋不斷跟進的今天,唯獨刑法第258條關于重婚罪的規定,孤苦伶仃地杵在法典里,沒有任何司法解釋相伴。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沒有配套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判斷是否構成重婚犯罪,靠的是典型情況和通常理解。“先是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在此基礎上,另行登記結婚,或者又形成了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構成重婚罪。”要用公式來描寫結構的話,就是:“合法婚姻+又登記結婚/事實婚姻=重婚罪”。
合法婚姻好判斷,登記結婚也好認定,難點在于如何認定“事實婚姻”?一般認為,事實婚姻是指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僅是包養或者非法同居,而沒有對外宣稱是夫妻關系的,不具有構成犯罪的可能。同樣,要用公式來描寫結構的話,“非法同居/包養+對外宣傳夫妻關系=事實婚姻。”
在已有合法婚姻的情況下,再有符合上述公式的事實婚姻狀態的,構成重婚罪。
典型狀態只有一種兩種,頂多有幾種;而非典型狀態有千萬種。因為,典型之外,全是非典型。我舉幾個非典型的情況:
例一是:按理說,非法同居后,又公開舉辦了婚禮的,即形成事實婚姻狀態。有這樣一種情況,非法同居和包養關系確實存在,婚禮也確實辦了,但辦婚禮的地方,與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地方完全不一致。雙方在生活在新疆,婚禮辦在海南。這種婚禮,算不算對外宣稱夫妻關系,這種關系是非法同居還是事實婚姻?
例二是:非法同居確實存在,針對非法同居的婚禮也確實辦了,在女方家辦的。但男方去女方家里辦婚禮,主要是出于女方的催促,要對女方家人有個交待。用男方的話說:“這是去演演戲的,大體相當于回家過年時租老公。”用女方說法是:“這就是辦的婚禮。”對這種雙方對婚禮真假說法不一致的情況,該以哪方說法為準?該把這個婚禮當作對外宣稱夫妻關系和事實婚姻狀態成立的標志嗎?
例三是:合法婚姻里的妻子或者丈夫主動幫助對方引狼入室,夫妻雙方與第三者共同生活的情況,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也就是,對外宣稱夫妻關系中的“對外”和公開,是否有范圍的限制?僅在家庭內部公開,算不算對外公開?
別批評我瞎編,這些例子決不是我杜撰。這都是真實的案件,有些是我接下來做完的,有些是正在做的。不少人對待婚姻,并不那么莊重嚴肅,而是“拆房逮蛐蛐,就圖個玩兒”。
實踐千奇百怪,問題層出不窮。這些例子,實際都是敲鑼打鼓、帶著呼閃呼閃的人性欲望來擦刑法的邊兒的。既然是擦邊,能否構成犯罪,就只能結合具體案情,根據擦邊的深度和入罪門檻掌握的寬嚴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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