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分配的結果,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債務在協商同意的前提下進行分割、分配所擬定的協議,能夠有效解決日后可能產生的財產糾紛。
網友咨詢:
婚內財產協議應該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劉金沙律師解答:
?。ㄒ唬┚喖s時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約定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
(二)約定須采用書面形式。
?。ㄈ┠信p方對婚前財產或婚后所得財產均可以進行約定,約定內容既可以包括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雙方的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外效力,實踐中主要是指對債權人的效力,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只有債權人知道的,才對該債權人發生法律約束力。
?。ㄋ模┠信p方既可以在結婚之前作出財產制契約,也可以在結婚時、結婚后作出約定。
(五)如果財產分割協議明確約定雙方同意離婚,然后對財產進行分割,則該協議屬于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或雙方領取了離婚調解書之日協議才生效。
劉金沙律師補充: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ㄋ模├^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ㄎ澹┢渌麘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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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环揭蚴艿饺松頁p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ㄈ┻z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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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劉金沙律師
北京市鑒杜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畢業后一直耕耘于法律專業領域,從事律師專職工作十余年,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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