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當遭遇犯罪行為侵害,人們往往第一時間想到向公安機關報案或期望檢察院提起公訴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然而,現實中存在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或者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況。
此時,被害人并非求告無門,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通過刑事自訴維護自身權益。
那么,哪些案子都可以刑事自訴呢?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周軍律師提醒,當公安機關不立案、檢察院不起訴時,符合條件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通過刑事自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但刑事自訴涉及諸多法律程序和專業知識,如管轄法院確定、自訴狀撰寫、庭審流程等,被害人可能因不熟悉法律程序而陷入困境 。建議被害人及時咨詢專業刑事律師,在律師幫助下準確把握法律程序,依法行使權利,避免因程序錯誤導致權益受損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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