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共5章,分別為一般規定、結婚、家庭關系、離婚和收養,調整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民事關系?;橐黾彝ゾ幵谝话阋幎ㄖ谐珜淞灹技绎L,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婚姻家庭中的導向作用;增加親屬、近親屬與家庭成員的一般性規定。在具體制度方面,完善了婚姻無效與可撤銷制度,增設了婚姻無效與被撤銷的損害賠償;完善了法定夫妻財產制,增設日常家事代理、婚內析產、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等規定;確立了親子關系確認與否認的基本規則等。這些修改與完善體現了婚姻家庭編立法的與時俱進,為構建和諧家庭關系、維護家庭穩定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1.2萬元“水禮”要不要返還?
姚雯/漫畫
一對情侶未婚同居后分手,雙方就彩禮問題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女方周某對民法典中關于“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有不同理解,對法院判決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近日,在貴州省普定縣檢察院檢察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
2021年7月,李某與剛滿17周歲的周某在外省務工期間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22年2月4日,雙方按地方習俗訂婚,李某向周某支付彩禮12.8萬元,向周某父親支付“水禮”(指男方提供給女方用于宴請親友和購買禮品的專項開支)1.2萬元。訂婚后,李某為周某購買了2158元的戒指、9799元的蘋果手機以及12332元的“三金”(金手鐲、金耳飾、金戒指)。2022年3月7日,雙方按習俗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因周某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3年8月,雙方因生活矛盾分居,李某以婚約財產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周某、周某父親返還案涉彩禮。
法院經審理認為,2022年3月,雙方舉行婚禮后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屬同居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應當予以支持。經查,李某給付周某的12.8萬元彩禮已退還。法院認為,1.2萬元“水禮”及李某購買的戒指、手機、“三金”和微信轉賬共計71501元,符合當地婚禮習俗中對于彩禮的一般認知,應當認定為彩禮??紤]到李某明知周某未達法定婚齡仍與其舉辦婚禮有過錯,且周某有婚禮支出、曾向李某轉款以及雙方共同生活約一年半等情況,法院于2023年12月判決周某、周某父親返還李某彩禮5萬元。
周某及其父親不服一審判決,申請再審被駁回后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二人認為法院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混淆婚約財產、同居關系財產糾紛兩個法律關系;事實認定不清,按照地方習俗,“水禮”1.2萬元是男方給女方父母宴請雙方親友的費用,男方親友也參與消費,不應返還。
檢察官審查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047條、1051條,該案中,周某未達法定結婚年齡,李某訴請返還彩禮并非主張對二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屬于婚約財產糾紛,法院應當考量雙方過錯程度、共同生活時長及彩禮使用情況等因素并引用相應法律規定裁判。但法院引用了關于處理同居關系析產的法律條文進行裁判,與該案性質不符,屬于適用法律不準確。
同時,檢察官通過實地走訪、查閱卷宗,查明李某為周某購買的“三金”,其中價值1733元的男戒是李某自己佩戴;而周某曾支付4897元購買鉑金對戒(其中男戒是李某佩戴),支付雙方出游費用4203元,還為李某購買價值9299元的手機。法院卷宗中確實存在上述證據憑證,判決中卻無對該部分證據的審查認定情況。
檢察官走訪當事人所在鄉鎮村寨后發現,超過80%的村民認為“水禮”與彩禮有區別。在當地習俗中,“水禮”是男方提供給女方用于宴請親友和購買禮品的專項開支,因簡化流程而折現。這些費用在婚禮期間已實際消費,不宜直接認定為需返還的彩禮。
基于上述調查,檢察官對雙方充分釋法說理,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周某等一次性支付李某2.66萬元。周某履行完畢后,向普定縣檢察院撤回監督申請,該院依法對該案終結審查。
今年4月,普定縣檢察院針對該案判決在證據審查和法律適用等方面的問題,向法院制發審判活動違法監督檢察建議,建議依法規范該類案件證據審查及法律適用標準,法院全部采納。針對案件暴露出的未成年人早婚問題,該院向周某父親(其家中尚有一名未成年人)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指導其依法全面履行監護職責,最大限度保護好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同時,該院還聯合當地婦聯、民政等部門進村入寨,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早婚、倡導文明婚俗等系列普法宣傳活動。
●編后
處理彩禮糾紛需綜合考慮法理與習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條件,但在該類糾紛處理中,既要準確適用法律規范,也要尊重當地婚俗習慣。本案中,對“水禮”是否屬于應返還彩禮的認定,需要深入了解當地習俗,實地調查確認其實際性質和用途。
檢察機關通過走訪調查,發現超過80%的村民認為“水禮”與彩禮有區別,是用于宴請親友和購買禮品的專項開支,在婚禮期間已實際消費。同時,還查明了雙方購買禮物等相互投入情況,為公平解決糾紛提供了事實基礎。
這提示我們,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既要準確適用法律,又要尊重地方習俗,更要查清各方過錯程度、共同生活時長及財產使用情況,才能實現定分止爭、化解矛盾。對廣大公眾而言,婚姻當以合法為前提,以感情為基礎,彩禮宜適度,回歸禮的本質,方能守護好婚姻家庭的幸福根基。
巧解“搶孩子”難題
“媽媽,我們終于可以一起畫畫了!”5歲男童天天(化名)緊緊抱著母親尹某的手,眼中滿是依戀。這個重逢的溫馨場景,正是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檢察院通過民事支持起訴保障監護權取得的成果。
尹某與劉某曾為同居情侶,二人于2019年育有一子。后來,兩人感情破裂解除同居關系,約定孩子跟隨母親尹某生活。然而,今年春節期間,劉某以“接孩子過年”為由將孩子帶走,此后十余天音訊全無。
“他把孩子藏起來,把我手機號拉黑、微信刪除,也不讓兒子去上學!”尋找孩子無果的尹某焦急萬分,先后向公安機關、婦聯求助,可劉某在多方勸誡下仍拒不送回孩子。無奈之下,今年2月27日,尹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12條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要求劉某立即停止對其監護權的侵害行為,并向檢察機關尋求支持。
埇橋區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對尹某提交的同居關系解除協議、出生證明、通訊記錄及婦聯介入調解記錄等證據材料進行全面審查。經審查確認,雙方雖未辦理婚姻登記,但二人與孩子已形成事實撫養關系,且明確約定孩子由尹某撫養,劉某的藏匿行為不僅違反雙方約定,更導致孩子脫離原生活環境,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
承辦檢察官表示,經評估,確認劉某的行為已構成對尹某監護權的侵害,嚴重傷害母子之間的親子關系。
鑒于尹某作為單親母親,在維權過程中面臨舉證能力較弱等困境,屬于維權“弱勢群體”,符合支持起訴條件且有必要性,埇橋區檢察院依法向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指出劉某的行為違反民法典關于監護權的規定,支持尹某維護監護權、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本案的執行標的為雙方的孩子,執行的核心在于當事人的履行行為……”考慮到劉某的“失聯”狀況,支持起訴后僅依靠裁判可能面臨后續執行難題,甚至激化雙方矛盾,對孩子造成長久傷害。檢察官決定轉變思路,與承辦法官一起聯合劉某所在村委會、派出所及法律工作者,搭建起聯動調解平臺。
今年2月26日,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劉某與尹某坐到了調解桌前。檢察官與調解員們分別與雙方深入溝通:一方面嚴肅指出劉某藏匿孩子的行為已觸犯法律,在后續訴訟中可能被認定為爭取撫養權的不利因素;另一方面耐心疏導尹某的焦慮情緒,引導其從孩子身心健康出發,理性處理撫養問題。同時,檢察官與調解員反復向雙方強調,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平等,共同承擔法定撫養責任,一切處理方式都應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
經過四個多小時的釋法說理與情感疏導,劉某認識到錯誤,當場將孩子送回尹某身邊。尹某激動之余,撤回了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在檢察官的見證下,雙方就后續撫養、探望等問題達成一致,簽署了調解協議,約定共同履行撫養義務,攜手守護孩子成長。
●編后
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角度出發化解撫養權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12條將人格權侵害禁令適用于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為案件辦理提供依據。本案中的搶藏子女行為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益和父母一方因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
本案中,檢察機關既以支持起訴剛性保護人格權,又通過多部門協作柔性化解矛盾。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精準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釋明藏匿行為的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糾錯,實現對未成年人撫養權等權益的保護。同時,將“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貫穿調解全過程,引導父母達成撫養協議,修復家庭關系。
本案的辦理啟示我們在處理家庭糾紛時,既要依法維權,又要注重情感疏導,讓民法典守護親子情感、促進家庭和諧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結出碩果。
遭受家暴的女孩如愿“換爸爸”
“孩子眼里的光又回來了?!辈痪们?陜西省漢陰縣檢察院檢察官來到13歲女孩小夏(化名)家回訪時,她正在院子里給新種的向日葵澆水。3個月前還蜷縮在墻角瑟瑟發抖的小姑娘,此刻蹦跳著展示爺爺新買的畫具。此前,該院通過啟動民事支持起訴程序,推動法院制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撤銷了家暴父親的監護權,聯動多部門共筑未成年人成長安全防線。
“檢察官阿姨,我的媽媽去世了,爸爸太可怕,我能換個爸爸嗎?”今年2月一個飄雪的清晨,小夏顫抖的聲音從12309熱線傳來。漢陰縣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辦公室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機制。檢察官現場勘查發現,女孩面部的淤青與手臂的抓痕與民警調取的報警記錄相互印證——一年內3次家暴警情,最嚴重時父親竟持菜刀追砍家人。
“每次都是醉酒的父親砸東西,滿嘴污言穢語,老人小孩一起打,一次甚至動了刀子?!泵窬峁┑某鼍涗浟钊擞|目驚心。
這正是民法典第1042條明令禁止的家庭暴力行為。隨著《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出臺,檢察機關如何將法律條文轉化為現實保護措施,成為擺在檢察官面前的難題。
“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需多維度突破取證困境?!睓z察官介紹,漢陰縣檢察院迅速啟動民事支持起訴程序,協調公安機關調取報警記錄,前往學校了解未成年人受傷狀況并固定證據,聯系縣婦聯代為申請提起民事訴訟,漢陰縣檢察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支持起訴意見書。2月26日,法院及時制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父親對小夏實施家庭暴力。檢察官會同民警對父親進行訓誡教育。
家庭暴力被制止后,更要重建孩子的成長環境。鑒于小夏的父親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并對小夏實施暴力侵害,已無法勝任監護人職責,依據民法典第36條監護權撤銷制度,漢陰縣檢察院同步向法院提起撤銷監護權特別程序。4月17日,法院判決撤銷父親的監護人資格,因小夏母親早逝,指定小夏爺爺作為其監護人。
與此同時,漢陰縣檢察院聯動縣婦聯開展預防保護,委托心理咨詢師開展心理輔導并在學校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該院以個案辦理推動機制創新,構建了“司法保護+社會支持”的未成年人權益保障體系,聯合婦聯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團隊,對11個問題家庭開展矯治;在學校設置“檢察官媽媽信箱”,收集涉未成年人線索7條;協同民政部門搭建“司法救助+社會幫扶”通道,為多名未成年人發放司法救助金。
“阿姨,我現在是班級法治課代表啦!”最近一次回訪時,小夏驕傲地向檢察官展示自制的民法典手抄報。窗臺上,她種的火紅的山茶花開得正艷,恰似民法典在現實中綻放的守護之花。
●編后
民法典為撤銷失職監護人資格提供明確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是民法典重點保護的群體之一。民法典第36條明確賦予法院撤銷失職監護人資格的權利,第1003條、1004條以剛性條款捍衛自然人的身體權與健康權,第1042條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支持起訴撤銷暴力父親的監護權、聯動多部門構建保護網絡,正是民法典條款在司法實踐中的生動詮釋。面對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和取證難題,檢察機關協調公安調取報警記錄、走訪學校固定傷情證據、聯系婦聯代為申請訴訟,多維度突破障礙,使法律保護落到實處。
民法典不僅是權利宣言,更是行動指南。法治社會下,每位公民都應成為未成年人的守護者。遵循民法典規定,以合法途徑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筑牢家庭、司法、社會協同保護防線,方能令民法典真正綻放守護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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