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
北京德恒(成都)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瀟某華委托,指派李鷹律師擔任其辯護人。通過閱卷、會見及庭審,辯護人對(2024)川1421刑初293號強奸案的上訴人發表無罪辯護意見。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依法應改判無罪。具體理由如下:
一、一審事實認定存在重大錯誤,違背證據裁判原則
(一)關于飲酒量與醉酒狀態的錯誤推定
事實錯誤
一審以“大量飲用啤酒”模糊表述飲酒量,但經查實:
被害人付某當晚僅飲用8小瓶啤酒(火鍋店2瓶+KTV6瓶),總酒精量約2,640ml,遠低于其日常酒量17-18大瓶(約8,500ml)(見詢問筆錄第8頁)。付某陳述其飲酒后無嘔吐、能清晰回憶案發細節(筆錄第4頁),證明其未喪失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要求事實認定須“排除合理懷疑”,未作酒精檢測時,應結合個體酒量綜合判斷。刑事參考案例:未達醉酒標準且被害人保持行動能力時,不得推定“不知反抗”。
(二)關于被害人“昏睡狀態”的虛構事實
證據矛盾:付某自述被扶起時有意識,能感知開房提議并搖頭示意無身份證(筆錄第4頁)。視頻顯示:付某在酒店行走無需攙扶,電梯內可獨立站立、左手指門、當電梯在二樓開門的時候,付某非常清楚知道,這不是酒店,是茶樓,所以付某沒有走出電梯的意思,而是耐心等待電梯到了三樓,付某就出電梯了,包括瀟某華提問,付某點頭進行了回應(詳見證據材料視頻編號202406140525955等)。違法性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40條禁止以主觀推斷替代證據,一審虛構“昏睡”屬程序違法。
(三)性行為過程中被害人反應的錯誤認定
客觀證據排除暴力手段
視頻顯示雙方舉止親昵,付某出酒店時神態從容(視頻編號20240614052739 5:27:49)。無傷痕鑒定、衣物破損等反抗痕跡,與“違背意志”的暴力脅迫要件矛盾。
二、全案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一)關鍵證據缺失與矛盾
1、醉酒狀態的核心證據不足
公安機關對付某未進行血液酒精檢測,僅憑8小瓶啤酒量無法證明付某喪失性同意能力。付某酒量證據(17-18瓶未醉)與案發飲用量形成反向證明鏈。
2、言詞證據與客觀證據沖突
付某陳述“神志不清”與視頻中自主行為矛盾,其證言可信度存疑(《刑事證據規則》第92條)。
3、瀟某華供述與視頻記錄一致,證明力高于單方陳述。
(二)一審未審查關鍵證據的違法性
程序違法
1、一審判決書未回應辯護人關于監控視頻的質證意見(判決書第4-8頁未評價視頻證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心證公開”要求。
2、未對被害人付某酒量證據進行實質性審查,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事實認定錯誤”。
三、法律適用錯誤:未滿足強奸罪構成要件
(一)“違背婦女意志”缺乏事實基礎
1、被害人付某具備性同意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奸罪需證明“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本案中:無暴力、脅迫證據;付某未達醉酒失能狀態,其點頭、同行等行為表明同意可能性。可以認定對“其他手段”的合理排除。
參考《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1條規定:僅有飲酒但未喪失意識時,不得認定為“其他手段”。
(二)雙方關系與案發情境的合理懷疑
自愿性情境分析
長期友情互動、案發前共同飲酒、酒店出入自然,符合自愿性行為常理。被害人付某延時9小時報警,與即時反抗的強奸案特征不符。
四、程序違法:剝奪辯護權與證據采信瑕疵
(一)一審未保障辯護權的行使
一審判決未記載辯護人關于酒量、視頻證據的質證意見(判決書第11-12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充分辯論”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應撤銷原判并發回重審。
綜上,本案證據鏈條斷裂,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偏差,程序嚴重違法。懇請二審法院:撤銷(2024)川1421刑初293號刑事判決,改判無罪;或發回重審,糾正一審違法情形。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瀟某華案一審判決暴露出“主觀歸罪”傾向,懇請貴院堅守證據裁判原則,依法改判,彰顯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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