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借別人的錢給兒子兒媳買房,最后父母沒錢還,兒子兒媳也還不承擔還款責任,這操作大家覺得怎么樣?如果這是套路呢?有些判決結果合法,但確實和很多人的道德認知不符,如果債權人陷入這種被動局面,如何破局?
基本案情:北京東城法院的一個案子,馮女士為改善兒子小田一家的居住條件,以個人名義多次向張先生借款共計115萬元,都用于支付兒子的購房首付款及償還貸款。簽借條、收款轉賬這些都是馮女士操作的,她的丈夫和兒子兒媳都沒參與。由于不能按時還錢,張先列馮女士、馮女士的丈夫田先生、兒子兒媳為共同被告起訴,主張田先生作為配偶應該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同時錢實際用于小田一家購房,所以兒子兒媳也應該共同還款。
幾個被告分別答辯,馮女士認可借款事實,但主張是她個人借款。丈夫田先生稱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愿償還;小田夫婦表示并不清楚款項來源,既然是母親個人所借,二人不應償還。大家覺得本案誰有責任還款?
法院判決:法院審理確認借款證據充分是真實的,馮女士應該承擔還款責任沒有爭議,關于另外三個被告是否要承擔責任。由于這筆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沒有證據證明配偶對此借款知情同意,所以借款不屬實夫妻共同債務,田先生沒有償還義務。至于兒子兒媳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法院認為,張先生不能證明與小田夫婦達成借款合意,小田夫婦也未認可或同意償還該借款,因此二人無需償還。最后只判馮女士承擔還款責任。
大家覺得這個結果是否公平?法律上這個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現在對債權人來講關鍵是馮女士有沒有相應的財產可供執行。如果有,債權人能拿到錢就行,不必在意其他人是否承擔責任。但如果馮女士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就等于債權人張先生損失的錢,由馮女士的兒子兒媳享受了,這狀態顯然不公平!
這種局面有沒有辦法破?機會不是沒有,如果經強制執行發現馮女士沒有財產,可以換其他思路看能否追兒子兒媳的責任,先確認馮女士把錢給兒子兒媳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
如果是借款,那馮女士是兒子兒媳的債權人,符合一定條件時,張先生作為馮女士的債權人可以依據代位權的規定,向小田夫婦主張還錢。
如果馮女士給兒子兒媳的錢是贈與,且現在無力償還債務,符合相應條件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要求撤銷對債務人對外的贈與。
但無論是代位權還是撤銷權,具體實施都有相應的條件和要求,不是都能成功,即使能成功也要另行起訴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回顧這類事件,如果張先生在借款之初就慎重一些,如果要求夫妻共簽借據或者要求實際用錢的小田夫女共簽借據,就不至于搞得這么被動了。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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