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網友咨詢:
居住權和房屋租賃有何區別?
許燕律師解答:
1、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以合同或者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應進行登記,登記后發生物權效力。房屋租賃通常以訂立租賃合同方式實現,不具備物權效力。
2、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解決爭議的方法。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房屋的位置、面積、裝修及設施;房屋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房屋維修責任;轉租的約定;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件;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3、居住權具有長期性的特點,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通常至居住權人死亡時消滅。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
許燕律師補充:
居住權設立的初衷,是保障特定人群可以擁有居住場所,并較為長期穩定地使用。居住權人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但只能由居住權人本人享有,居住權人不得將其享有的居住權轉讓。居住權不得繼承。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人的繼承人不能繼承居住權人對住宅享有的居住權。居住權的不可轉讓、不得繼承根本上還是由其人身屬性所決定的,與我國民法一貫堅持的專屬于人身的財產不得轉讓和繼承是一脈相承的。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許燕律師
湖北江通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功底扎實,憑著豐富的辦案經驗,成功代理數起疑難復雜案件,擔任多家公司法律顧問,其專業水平受到眾多當事人的好評。工作中秉承“將當事人的事當作自己的事來處理”的執業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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