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我國對電影和電視劇實行備案許可制度。電影、電視劇的拍攝制作和公映發行應通過國家主管機關的備案和許可審查。當事人簽訂影視投資合同,但無法通過備案或公映、發行的許可,致使影視項目終止,合同解除。無法完成報審是否屬于不可抗力?能否免除違約責任?
約定
2021年2月1日,甲、乙簽訂《電視劇聯合投資協議》,約定雙方共同投資電視連續劇。乙對該劇投資1000萬元,投資周期為18個月,期滿后甲退還乙投資本金并按年利率15%向乙支付利息。2023年5月1日,甲、乙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解除《電視劇聯合投資協議》,甲退還乙投資本金并以年利率15%支付實際使用期間的利息。逾期30日未支付任何款項的,按乙投資本金的20%支付違約金。
履行
因甲未履行《補充協議》而產生訴訟。乙訴請甲退還本金、支付利息及違約金。
爭議
雙方對違約金責任的承擔產生爭議。甲稱因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對涉案電視劇類別素材進行政策調整,涉案電視劇無法通過備案審查,故只能終止項目。政策變化導致的報審未完成應為不可抗力,甲無需承擔違約金責任。乙主張,政策變化或無法通過報審不屬于不可抗力。
問題
政策變化導致的報審未完成,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評析
我國對電視劇實行備案審查及發行許可制度。《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國產劇、合拍劇的拍攝制作實行備案公示制度。”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申請備案公示的電視劇內容違反本規定的,不予公示。”第十五條規定:“國產劇、合拍劇、引進劇實行內容審查和發行許可制度。未取得發行許可的電視劇,不得發行、播出和評獎。”電視劇拍攝前應通過國家主管機關的備案公示,制作完成取得發行許可證后才可以發行上映。如無法通過備案或發行審查,電視劇不具拍攝、發行的合法性。該案中,涉案電視劇應為未通過備案公示的審查,故而未開機拍攝,最終雙方合意解除合同,終止項目。項目終止的直接原因是電視劇無法通過報審,政策變化只是影響報審的因素。甲主張不可抗力的事實是無法通過備案審查。本文認為,無法通過報審系正常的商業風險,不屬于不可抗力。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凡屬于外來的因素而發生,當事人以最大謹慎和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的事件為不可抗力。因為外來原因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當事人已盡最大的注意,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可抗力應同時具備如下構成要件:第一,不能預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地預見到該客觀情況的發生。第二,不能避免。客觀情況的發生具有必然性,是無可回避的。第三,不能克服。客觀情況無法抗拒,當事人在履行債務時,因客觀情況的出現,無法正常的履行其債務。
該案中,甲、乙共同投資電視劇,作為影視行業的經營主體,其有能力也有途徑了解國家對電視劇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對于電視劇的備案公示,相關法規、政策性文件有明確規定,其中包含審查的標準以及禁止性規定。對于涉案電視劇能否通過國家主管機關的備案審查,甲應能預先判斷,具備可預見性。而且,即便合同簽訂之后國家主管機關的審查政策作出調整,該調整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公眾,甲也可以根據新的政策對報審材料、電視劇內容作出相應的改變,政策的變化即便對備案產生一定的障礙但并非不可克服,通過甲的努力,也能通過備案審查。
退一步講,縱使國家對電視劇管理的法規、政策無變化,電視劇屬于文藝作品,對其審查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性,沒有客觀標準,能否通過備案審查也具有不確定性。對于該種不確定性,當事人在合同簽訂時便應能預見。基于影視創作及審查的特點,報審能否通過屬于投資方應承擔的正常商業風險,不屬于不可抗力。
參考判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終140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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