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可以包含在日常的工資報酬里嗎?
「法律解答」
有爭議。
甲說:根據立法目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是勞動者離職后履行競業限制給予的一種救濟措施。用人單位即便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不能排除侵犯勞動者生存權的可能性,不得提前發放。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 雙方約定勞動者在職期間的工資中包含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該約定無效。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后的競業限制期內仍負有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義務。
乙說:法律并沒有限制用人單位必須要在勞動者離職后予以發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在職期間發放的,且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經發放的,該約定有效。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蘇高法審委〔2011〕14號) 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并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先行給付了合同約定且不低于法定標準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請求確認該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司法實踐中對于該款規定的解釋出現了截然相反的兩種態度。
兩種觀點的爭議焦點在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定性問題,即到底屬于公法還是私法。這是社會法實踐中面臨的主要爭議焦點與難點,也是導致勞動爭議領域每個地方有不同裁判規則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尚未有明確統一的立法和司法指導之前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合法性,筆者建議應當尊重當地的司法裁判規則。
聲明:本公眾號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本人發表文章時的觀點,不視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鑒于勞動爭議、各類糾紛案件性質特殊,每個地方有各自規則,建議具體問題咨詢律師,謹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關問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系。
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團隊專業致力于爭議解決、勞動爭議,常年法律顧問、公司架構規劃、公司治理、公司合規、刑事風控以及執行清收。
手機:18116324203
電子郵箱:starylight_cn@163.com
個人微信號:starylawyer
律所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28號久事大廈23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