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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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起訴后被駁回,但之后又發生新事實的情況并不少見。
那么,當起訴被駁回后發生新的事實的,應重新起訴還是再審?
最高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哈爾濱某投資公司與哈爾濱某創業公司企業債權轉股權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新發生的法律事實,當事人可據此重新起訴,依法不能再審。
法院認為,
本案中哈爾濱某投資公司在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向公安機關提交舉報信,其舉報內容與民事訴訟主張完全一致,公安機關亦進行了立案偵查。故案涉民間借貸行為因涉嫌經濟犯罪不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的范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因此原審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
本案二審裁定生效后,公安機關撤銷了前述刑事立案,當事人以有新的證據為由申請再審。
因現刑事立案撤銷后,前述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障礙已經由法定程序予以消除,故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告知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另行起訴,有關法院亦已予以受理,故依法裁定終結本案再審審查。
通常因新事實可以重新起訴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新發生的事實足以改變原案件的定性或者法律關系的;
2.新事實為當事人提供了全新的訴訟請求基礎,且該訴訟請求與原訴訟請求相互獨立的;
3.原起訴被駁回是由于程序問題,如原告主體不適格、被告不明確等,而新發生的事實恰好完善了起訴條件的。
周軍律師提醒,被駁回起訴后發生新的事實的,當事人應仔細分析新發生的事實與原案件之間的內在聯系,判斷新事實是否改變了原案件的性質、法律關系或者訴訟請求基礎。通過準確分析關聯性,來判斷新事實對案件處理路徑選擇的影響。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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