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其實并不反對適當低俗表演,成年人有低俗的權利,但作為表演者你要明確設置邊界,不要誘導觀眾入罪。
前文回顧:
沈陽脫口秀現場,一個男觀眾拍了一下女演員的大腿,被行拘了10天。相關報道稱:
5月21日,記者聯系到涉事女演員經紀人講述事發前后過程。趙女士稱,事發于演出開場不久,劇場報警后猥褻男子被警方當場帶走,演出未中斷,當日演出結束后已對受害女演員心理疏導。趙女士表示,目前受害女演員后續演出已恢復正常。
現場的視頻在此:
我們看到,脫口秀演員現場以“摸腿”為梗與觀眾近距離互動,并對男觀眾說“你能出多少?200啊,你馬上掃碼來(摸腿),你來你來,你快點來,今天這錢我必須掙,不摸了?怎么?怕我給你刮喇進去?我收完錢,我說我不是自愿的,我反手一個仙人跳。”
輿論場對此產生撕裂。
澎湃新聞的評論標題是《當眾猥褻女演員,沒有任何開脫理由》。
頂端新聞的角度是《叫價摸腿的低俗段子該清除了》
我談談我的看法。歡迎平和討論,不喜勿噴,打拳的請去隔壁。
1
不能忽視的一個前提是,表演場景的“誘導性”。
涉事女演員長期以“叫價摸腿”作為固定段子,通過語言暗示,將“摸腿”包裝成可交易的娛樂行為。這種表演模式客觀上形成“觀眾有權參與互動”的暗示,尤其當演員未在表演中明確禁止肢體接觸——如設置安全詞、物理隔離時,可能讓觀眾誤判行為的正當性。
法律對猥褻的認定需結合場景特殊性,若表演者主動模糊邊界,則觀眾對“自愿性”的認知可能被扭曲。
部分脫口秀演員的線下模式,是依賴“出格表演”來吸引觀眾。涉事演員反復使用“摸腿”梗,是以性暗示為賣點刺激觀眾感官。若既通過低俗內容獲利,又對觀眾基于表演邏輯的互動行為“秋后算賬”,難免引發“誘導-懲戒”的循環是否正當的爭議。
從商業邏輯看,劇場既是性暗示的受益者,又是“越界者”的舉報者,存在利益沖突的道德風險。
法律認定猥褻的核心是“違背他人意愿”,但在脫口秀表演中,演員的肢體動作、語言設計(如主動靠近觀眾席、使用挑逗性臺詞)可能構成對互動的默許——或至少讓部分觀眾產生此種認知錯覺。
執法若僅憑結果論處,忽視表演者是否通過設計“邀請”觀眾進入模糊地帶,則有濫用“公共場所猥褻”條款之嫌。
2
神經科學研究表明,25歲以下群體前額葉皮層發育不成熟,沖動控制能力較弱。脫口秀現場燈光、笑聲、表演者的語言刺激,可能進一步削弱理性判斷。
對一時沖動的觀眾處以行拘的處罰,忽視其心智特點與場景誘導性,或背離“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法治原則。
如果脫口秀行業長期縱容以“性暗示”作為流量密碼,卻將法律風險轉嫁給觀眾,那最終可能反噬自身。
我其實并不反對適當低俗表演,成年人有低俗的權利,但作為表演者你要明確設置邊界,不要誘導觀眾入罪。
此次事件中,劇場既未通過技術手段(如加固舞臺圍欄)預防越界,也未在表演前以顯著方式警示互動禁區,卻在事發后以“受害者”姿態追究觀眾責任,是讓觀眾為行業的低俗化買單。
若縱容此類“甩鍋”邏輯,將助長更多從業者以“藝術自由”之名行“法律碰瓷”之實。
3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維護公序良俗,而非替行業的畸形商業模式“善后”。此案若僅處罰觀眾,卻對劇場長期存在的低俗表演視而不見,等于默認“性暗示引流—觀眾踩坑—報警”的灰色產業鏈。
法治資源不應被濫用于填補行業自我規范的漏洞。
沈陽事件是一面鏡子,既照出部分觀眾法律意識的淡薄,也暴露出脫口秀行業以“低俗藝術”誘人入罪的亂象,更警示執法機關需謹慎平衡“保護女性權益”與“防止權力濫用”的關系。
“摸腿該拘幾天”當然可以討論,但還應追問:是誰先把腿放上了脫口秀的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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