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買房時最糟心的事莫過于:合同寫著 "無戶口",過戶前卻發現屋里掛著一家四口的戶口!北京的王強就遇到了這檔子事,賣家陳華生堅稱 "戶口不影響過戶",王強卻以 "隱瞞關鍵信息" 要求解約退定金。這場糾紛中,到底誰違約了?法院又會如何判決?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陳華生(賣方)
被告(反訴原告):王強(買方)
關鍵關系:雙方通過甲公司居間,就北京市大興區興泰街 5 號院 4 樓 402 號(一號房屋)簽訂買賣合同,因房屋戶口問題引發解約及定金糾紛。
(二)案件背景
2023 年 8 月 6 日,陳華生與王強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多份補充協議,約定:
房屋總價 358.8 萬元,王強支付 10萬元定金,另需支付 25 萬元定金(未付),留存 5 萬元作為戶口遷出保證金;
合同第十一條明確 "房屋現有戶口情況:無戶口",《戶口協議》約定若實際戶口與合同不符,王強可解除合同,陳華生退還已付款項。
王強按約支付 10 萬元定金后,2023 年 10 月底通過中介得知房屋內有 4 人戶口(包括陳華生及其子陳昊、妹妹、母親)。11 月 2 日,雙方因貸款政策調整簽訂補充協議,但未提及戶口問題。11 月 9 日,王強以 "隱瞞戶口" 為由發函解約,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20 萬元;陳華生起訴要求確認合同于 12 月 15 日解除,拒絕退定金。
二、爭議焦點
戶口協議中 "無戶口"約定是否有效?陳華生主張合同戶口條款是中介擬定的 "瑕疵格式條款",且王強簽訂補充協議時已知曉戶口存在,應視為放棄解約權;王強認為合同明確約定"無戶口",賣方隱瞞真實情況,有權依約解約。
合同解除時間如何認定?陳華生認為應按補充協議延期至 12 月 15 日解除;王強主張以 11 月11 日送達解約通知時間為準。
10 萬元定金是否應退還?陳華生認為王強因房價波動違約,定金不予退還;王強認為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三、案件分析
(一)戶口條款效力:賣方隱瞞事實,解約條款有效
合同約定明確:《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第十一條白紙黑字寫著 "無戶口",《戶口協議》進一步約定 "若戶口不符可解約退款",且該條款由中介根據賣方親屬(陳華生之子陳昊)陳述擬定,陳華生簽字確認,不存在格式條款無效情形。
補充協議未推翻原約定:11 月 2 日補充協議僅調整貸款金額,未提及戶口問題或放棄解約權,王強簽訂時雖已知戶口存在,但屬于 "嘗試繼續履行合同",不代表放棄依約解約的權利。
(二)合同解除時間:以買方有效通知為準
根據《民法典》,解除合同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王強于 11 月 9 日發函,陳華生 11 月 11 日簽收,法院認定合同及相關協議于11 月 11 日解除,而非賣方主張的12 月 15 日。
(三)定金處理:賣方違約,應退還已付定金
陳華生作為賣方,未如實告知房屋戶口情況,違反合同約定,構成違約;
《戶口協議》明確 "戶口不符可解約退款",未約定違約責任,因此王強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 10 萬元已付定金,但無權主張雙倍返還(因條款未約定雙倍賠償)。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陳華生與王強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相關協議于 2023 年 11 月 11 日解除;
陳華生于判決生效后 10 日內退還王強購房定金 100000 元;
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一)購房時戶口條款務必明確
合同中應清晰約定戶口遷出時間、違約責任,避免 "無戶口" 等模糊表述;必要時單獨簽訂《戶口協議》,明確解約或賠償條款。
(二)發現違約證據及時固定
本案中,王強通過中介溝通記錄、解約通知書等證據,證明賣方隱瞞戶口事實,是勝訴關鍵。購房時若發現問題,應第一時間留存溝通記錄、查詢結果等證據。
(三)補充協議不必然覆蓋原條款
即使簽訂補充協議,若未明確放棄原合同權利(如解約權),原條款仍有效。簽訂補充協議時,需特別注明 "與原合同沖突處以本協議為準",避免理解分歧。
(四)格式條款≠無效條款
賣方主張 "格式條款無效"未獲支持,因條款內容明確、雙方簽字確認,且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如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義務)。
這場糾紛提醒購房者:買房別只看房價,戶口、產權等細節更要嚴查!遇到違約行為,及時用合同條款和法律武器維權,才能避免錢房兩空。你在買房時會特意查戶口嗎?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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