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搶劫共同犯罪如何適用刑罰?
審理搶劫共同犯罪案件時,應當充分考慮共同犯罪的情節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搶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情節,做到準確認定主從犯,分清罪責,以責定刑,罰當其罪。一案中有兩名以上主犯的,要從犯罪提意、預謀、準備、行為實施、贓物處理等方面區分出罪責最大者和較大者。有兩名以上從犯的,要在從犯中區分出罪責相對更輕者和較輕者。對從犯的處罰,要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從犯的罪責,確定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對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搶劫等情節的從犯,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對于共同搶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及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外,一般只對共同搶劫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嚴重的那名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適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而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不能不加區別地對其他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在搶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應當根據現有證據盡量分清在押犯與在逃犯的罪責,對在押犯應按其罪責處刑。罪責確實難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責可能輕于在逃犯的,對在押犯適用刑罰應當留有余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格外慎重。
二、對于搶劫罪累犯等情節的適用規定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搶劫犯罪被告人具有累犯情節的,適用刑罰時要綜合考慮犯罪的情節和后果,所犯前后罪的性質、間隔時間及判刑輕重等情況,決定從重處罰的力度。對于前罪系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累犯,應當依法加大從重處罰的力度。對于雖不構成累犯,但具有搶劫犯罪前科的,一般不適用減輕處罰和緩刑。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罪犯具有累犯情節的也應慎重,不能只要是累犯就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同時具有累犯和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綜合考慮,從嚴掌握。
三、關于搶劫案件附帶民事賠償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要妥善處理搶劫案件附帶民事賠償工作。審理搶劫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主動開展附帶民事調解工作。但是,對于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或者被害方生活、醫療陷入困境,被告人與被害方自行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的,民事賠償情況可作為評價被告人悔罪態度的依據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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