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三通一平”未達標能否成為對抗行政處罰的理由?行政機關程序違法被法院全盤推翻!
某企業通過競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因行政機關未按合同約定完成“三通一平”,企業無法動工開發。行政機關以“土地閑置滿2年”為由,作出無償收回決定。經法院審理,認定行政機關程序違法且事實依據不足,最終撤銷處罰決定。
本案核心辯護觀點是,1.土地未達“三通一平”標準行政機關違約,行政機關未履行合同義務導致企業無法開發?!秶薪ㄔO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約定“三通一平”為交付條件,行政機關自認“市政供水未通到位”,直接導致土地無法使用。法院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6條,認定企業未開發系因行政機關違約,屬正當原因,不符合閑置土地處罰條件。2.程序違法,行政機關濫用公告送達剝奪陳述申辯權。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0條,行政處罰決定須直接送達當事人,公告送達僅限“下落不明或無法聯系”。本案中,行政機關僅以“電話聯系不上”為由公告送達《閑置土地認定書》,未嘗試郵寄、現場送達等方式,程序嚴重違法。法院據此撤銷決定,彰顯程序正義的剛性。3.閑置認定,行政機關未舉證土地具備開發條件。閑置土地處罰需證明企業“無正當理由未開發”。本案行政機關既未完成“三通一平”,又無證據證明企業可自主克服障礙,反而要求企業“自行打井”,法院認定其舉證不充分。
本案提醒各位企業,土地出讓合同須明確“三通一平”標準、完成時限及違約責任,避免模糊表述;針對行政機關的公告送達、聽證缺失等程序瑕疵,立即啟動行政復議或訴訟;土地交付時留存影像、驗收記錄;開發受阻時發函催告并公證;行政處罰后全面審查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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