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紹:一場因“空白處簽名”引發的保證責任糾紛
2023年,上海某建材公司因資金鏈緊張向自然人李某借款30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協議》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要求其好友張某在協議末頁空白處簽字。借款到期后,建材公司無力償還,李某遂將張某列為共同被告,主張其作為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張某辯稱:“我只是作為見證人簽字,協議中既未標注‘保證人’身份,也未約定保證范圍!”但李某提交的《借款協議》顯示,張某的簽名位置雖未單獨標注身份,卻緊鄰借款人簽字欄下方,且協議尾部印有“擔保條款:保證人自愿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格式條款。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代理張某后,通過調取微信聊天記錄發現:李某曾在簽約前向張某發送“你作為擔保人簽字就行”的語音,但未明確說明保證方式及期限。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簽字位置與意思表示的雙重審查
法院裁判結果:
張某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需在借款人不能清償部分的50%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核心理由:
形式要件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雖張某未在專門“保證人”欄目簽字,但其簽名位置緊鄰借款人簽字欄,且協議尾部存在格式擔保條款,符合“以保證人身份簽字”的推定條件。實質意思表示認定
結合李某發送的語音證據,張某對自身擔保人身份存在認知,但雙方未就保證方式(一般/連帶)、保證范圍等核心要素達成合意。根據《民法典》第686條,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證處理。過錯責任劃分
李某作為專業出借人,未要求張某在明確位置注明保證人身份,存在主要過錯;張某未盡合理注意義務,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法律分析:俞強律師解讀保證合同成立的四大要件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俞強律師深耕金融證券與公司治理領域13年,處理過數十起涉及保證合同效力爭議的重大案件。他指出,本案集中反映了民間借貸中第三人簽字性質認定的三大法律焦點:
(一)保證合同成立的“四要素審查標準”
主體適格性
保證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本案中張某作為上市公司高管,簽署協議時精神狀況正常,主體適格無爭議。意思表示真實性
通過簽約場景還原,張某雖知曉擔保事實,但對保證方式、期限等關鍵條款缺乏明確認知,不符合《民法典》第142條關于“結合行為目的確定真實意思”的要求。內容確定性
協議尾部格式條款雖提及“連帶責任”,但未與張某簽字形成對應關系。根據(2021)最高法民申6037號裁判規則,單方承諾需明確代償意思表示。形式合法性
本案簽名位置的特殊性成為爭議焦點。俞強律師指出,在(2017)最高法民申370號案中,股東會決議作為內部文件對外提供亦可成立保證,但本案缺乏類似連續性證據。
(二)司法實踐中的“簽字位置推定規則”
保證人欄簽字:直接適用擔保法解釋第22條推定成立保證
借款人欄簽字:可能構成債務加入(民法典第552條)
空白處簽字:需結合語音記錄、交易習慣等綜合判斷
(三)新型證據的審查運用
本案突破性地采納微信語音作為意思表示佐證。俞強律師團隊在代理中引入“證據鏈構建五步法”,通過時間戳比對、語境分析等技術手段,還原了締約時的真實場景,最終將張某責任從100%連帶降至50%補充賠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