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劉虎
2024年3月13日,沈陽市于洪區“和泰馨城”售樓部。沈陽市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和泰房產)的楊姓保安正在公司正常上班,突然十余個非公司人員合力推拽公司大門,撞壞大廳門鎖強行沖入。這伙人在大廳上樓的二道門處,因未能找到鑰匙,便對楊進行群毆。
視頻記錄顯示,毆打楊姓保安的一共有四人。最先上手的是一名老年男子,事發當天,正是他帶著十余人沖擊和泰房產。并從那天開始,他帶的“人馬”開始在和泰房產安營扎寨,不允許任何人進入,輕則驅離,重則毆打。
劃紅圈的男子為姚玉立,戴帽子的男子是楊姓保安。視頻截圖
帶隊打人的這名老年男子不是陌生人,他是和泰房產股東馬萍的丈夫姚玉立。他帶人搶奪保安鑰匙和開發公司工會章,占據物業公司三樓財務室及開發公司一樓售房大廳。沖突發生后,警察趕到現場勸離未果。當日夜間,姚玉立、馬萍指派四人分別駐守三樓財務室和一樓大廳。
次日,姚玉立、馬萍在和泰馨城售樓處張貼《公告》(包括和泰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公告、律師函、董事會決議等),聲稱對物業公司進行“整頓”,并鎖閉大門,阻止上述兩公司人員入內辦公,導致公司15日報稅無法如期申報。當日下午,轄區街道辦和派出所調解勸離未果。夜間,姚玉立、馬萍指派三人繼續留駐三樓財務室和一樓大廳。
也就是從那天開始,和泰房產陷入停擺狀態,樓內20余名員工無法上班,正常經營受到巨大影響。其實,這已經不是姚玉立、馬萍夫妻倆第一次圍堵公司,上一次圍堵事件發生在2010年。也就是從那一年開始,發展勢頭良好的和泰房產陷入停滯,持有的大片土地撂荒,錯失房地產行業的高速發展時機。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初略計算,姚玉立在擔任公務員期間獲取的“干股”價值上億,其試圖霸占的資產價值更高,按既遂部分便可判處無期徒刑或死緩
01
股東強占公司一年多,股份來自公職身份獲取的30%“干股”
從2024年3月13日開始,和泰房產就陷入了癱瘓狀態。為了阻止員工進入公司,姚玉立、馬萍夫婦派出數名男子,長期駐扎在售樓部的大廳。而另一邊,為了防止對方破壞物業設施,和泰房產也安排公司保安在大廳值守。這就出現了非常荒誕的一幕,兩支保安隊伍各占一地,相互盯著對方,這樣的狀態已經持續了一年多。
姚玉立、馬萍一方搭建的塑料帳篷,24小時值守(左圖),以及和泰房產保安室(右圖左上角的塑料棚)。劉虎 攝
筆者近日在這里看到,售樓部大廳的大門上掛著兩把鐵鎖,分別來自于大廳里的兩方。大門上張貼著以和泰房產名義簽章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通知和姚玉立以法人代表身份簽署的執行董事通知。董事會決議大意是作為和泰房產董事的姚玉立和作為股東、監事的馬萍兩人于2025年3月21日召開了董事會,會議內容是重啟公司運營和調整公司人事。決議稱原有的董事已經喪失董事資格,要求房產公司和物業公司現有管理人員交出印章和財務資料。
不過,對于這些所謂的決議、通知等公告,和泰房產公司另外兩名股東金國才、于學軍和實際運營公司的管理團隊對此并不認可。去年毆打保安、強占公司一事發生后,和泰房產的管理團隊就在通過各種法律手段維權。
楊姓保安被毆打后,經診斷:面部挫傷;腰部外傷;雙手挫傷、擦傷。參與毆打楊金利的謝連山、張愛玲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并處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姚玉立被處以500元罰款。
姚玉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一年過去了,和泰房產癱瘓的現狀沒能得到任何改變,公司的損失一天天在增加,姚玉立、馬萍夫妻倆竟然還進一步開起了董事會,要求完全控制公司。隨著雙方“斗爭”的白熱化,姚玉立當年依靠公職身份獲取“干股”的秘密也隨之被曝光。
02
打人的姚玉立曾因詐騙罪坐牢,出獄后自發在公司“官復原職”
2024年3月15日,即打砸事件發生后的第三天,和泰房產向沈陽市公安局于洪分局舉報姚玉立、馬萍“打砸搶占”擾亂企業經營秩序的違法行為,并詳細介紹了和泰房產的股東構成情況,懇請公安機關依法從速采取強制措施,以恢復兩公司(開發公司和物業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
關于姚玉立、馬萍夫妻與與和泰系公司的關系。
據工商登記顯示,股東金國才、于學軍和馬萍于1998年先后成立和泰物業與和泰房產。另有和泰實業公司和沈陽運恒房產公司等和泰系公司,現均已吊銷。
和泰物業與和泰房產的股東都是金國才、于學軍和馬萍,且持股比例相同,都是4:3:3。物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王春,監事馬萍。和泰房產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成勇,監事郭成文,兩公司都在和泰馨城售樓處的辦公樓辦公。
停擺的沈陽和泰房產、和泰物業。劉虎攝
關于馬萍的丈夫姚玉立以董事身份全面接手公司,無據且無理。
上述兩公司都是自然人投資設立,互不隸屬。鑒于股東及持股比例相同,和泰系公司重大事項曾以“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未設立董事會,實為和泰系公司聯席會)和公司文件的方式,下發各公司執行。
姚玉立、馬萍在和泰房產未擔任董監高職務。
2003年1月13日,金國才、于學軍和馬萍簽署《董事會決議》:姚玉立接替馬萍董事職務負責物業公司經營管理。2004年9月10日,姚玉立因受賄罪和詐騙罪被刑拘,后數罪并罰有期徒刑五年,罰金10萬。
2005年12月25日,姚玉立、馬萍簽署《授權委托書》,由孔慶巖全權執行他們在和泰公司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金國才和于學軍簽字同意。
2009年9月30日,馬萍簽署《授權委托書》,由孫素清全權執行馬萍在和泰系五公司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責任。金國才和于學軍未簽字確認。
2024年3月13日,馬萍、姚玉立給和泰物業總經理王春發《律師函》,稱“姚玉立有權以董事身份對公司事務進行管理經營,有權聘任或解聘經理、人員調配”,“全面接手公司”。
和泰物業和和泰房產兩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對股東會負責。公司設經理,經理對股東會負責。金國才、于學軍合計持股70%,能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馬萍持股30%,不能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三位股東共同簽署的“董事會決議”原則有效,馬萍個人簽署的無效。
事實上,早在2004年9月,因被刑事拘留及委托孔慶巖代行權利,姚玉立事實上已從公司“離職”。“出獄后官復原職”,既非事實,亦有悖法理。2023年前,姚玉立從未對物業公司主張或行使過“董事”及分管職權;馬萍冒用“股東、董事會”名義,簽發“人事任免決定”,無知且無效。姚玉立以“董事”身份對王春總經理發號施令,責令“述職”、“交接”,無權且無效。
03
兩名股東身在國外,馬萍起訴稱自己為“唯一合法股東”
2022年10月12日,姚妻馬萍以股東身份向沈陽市大東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于洪區市場監管局,第三人為和泰房產,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于2018年6月6日核準的第三人營業期限變更登記行政行為。
馬萍的《起訴狀》稱,和泰房產的另外兩名股東于學軍、金國才犯刑事犯罪,一個在逃,另一個被驅逐出境(兩人均為外籍身份)。2022年9月14日,她為了掌握和泰房產狀態,調取了第三人相關登記備案資料,發現2018年6月6日第三人向申請變更登記營業期限,市場監管局進行了核準登記。經過核對,第三人依據的《和泰房產股東會決議》中股東簽字并非股東簽字,且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認定,第三人系金國才、于學軍的犯罪依托,二人在公司的財物和收益全部被追繳、沒收。因此,金國才于學軍已經不屬于第三人的股東。
雙方首次合作開發的泉園社區(只有其中幾棟樓)。劉虎攝
法院審理認為,2010年,第三人(和泰房產)的變更登記已將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成勇(同時兼任和泰房產總經理),故2018年向工商登記部門提供的材料并未違反法律規定。關于馬萍提出刑事判決中對于學軍、金國才的財物依法追繳沒收的問題,該內容屬司法判決確認內容,不是行政訴訟審查范疇。
大東區法院駁回原告馬萍訴訟請求。之后,馬萍提起上訴,沈陽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決。
對于馬萍的說法,和泰房產一方認為,金國才和于學軍的《刑事判決書》(2012年已向最高院申訴,迄今尚未審結)未涉及金國才和于學軍在和泰房產的股東資格問題,二人現仍為合法有效股東。物業公司更與刑案無任何關聯。
依據法理,未經工商登記變更或生效判決認定,金國才、于學軍和馬萍都應視為合法有效股東。姚玉立馬萍自稱“唯一合法股東”,系混淆視聽,自欺欺人。
雖然兩審都敗訴,但是馬萍并沒有死心。2023年,馬萍又以股東于學軍、金國才為被告,和泰房產為第三人,向于洪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被告金國才、于學軍已不具備股東資格,不再具備以股東身份在公司行使權利的民事行為能力,兩人無權行使其股東權利。
沈陽市于洪區法院。劉虎攝
于洪區法院審理認為,按照規定,一方面,馬萍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另一方面,法律并未賦予人民法院直接對股東資格予以剝奪的權力,故對于公司股東起訴要求確認其他股東不具有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不能在未經公司決議的情況下,直接以裁判來剝奪公司股東的身份。該院作出裁定,駁回馬萍的起訴。2024年,馬萍上訴至沈陽中院,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在多起官司都輸掉的情況下,馬萍、姚玉立夫妻采取了“強占”公司的措施,并一直持續至今。和泰房產的《舉報信》稱,姚玉立、馬萍的“打砸搶占”行為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兩人系“慣犯”,希望司法機關應予嚴懲。
04
“干股”價值超億元,可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或死緩
《舉報信》稱,2010年3月11日,姚玉立就曾指使數人占據和泰馨城售樓處,張貼告示“停業整頓”,鎖閉大門,致使兩公司“停擺”近三個月時間,后被政府強制驅離,公司才恢復了正常經營。這次,姚玉立馬萍又故伎重演。對于“打砸搶占”的慣犯,執法機關不能姑息,否則定會變本加厲,貽害無窮。
據了解,和泰房產的三名股東金國才、于學軍和馬萍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合作。合作的緣由是基于姚玉立的公職身份。
90年代,姚玉立是沈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的一名公職人員,職務是助理調研員,負責審批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金國才、于學軍在開發房產的過程中,姚玉立表示他能在辦理規劃許可證方面提供便利,合作的條件是姚玉立無償獲得和泰房產30%的“干股”。
姚玉立曾經供職的沈陽市規劃局。劉虎攝
雙方的“蜜月期”一直持續到2009年,在這期間,和泰房產發展迅猛,在2004年開盤了沈陽西城旗艦大盤——和泰馨城。該項目占地面積147萬平方米,建筑面積160萬平方米。同時,公司還擁有很大的土地儲備以供開發。
因為姚玉立是公職人員,不能自己持有公司股份,便以他妻子馬萍的身份持有。在合作的過程中,姚玉立獲利巨大。和泰房產人士稱,姚玉立歷年分紅超過5000萬元,包括現金、多處住房和商鋪。姚玉立因犯詐騙等罪失去公職身份后,依靠公職身份獲得的“干股”一直存在。
姚玉立、馬萍夫妻倆不僅沒有支付任何對價就獲得了30%的股份,后來另外兩名股東出事,他們還打起另外70%股份的主意。因此,起訴、強占公司就成了他們搶奪股份的手段。和泰房產認為,姚玉立、馬萍索取干股,已經共同涉嫌職務犯罪。
2025年3月25日,和泰房產向于洪公安分局迎賓路派出所報案,稱姚玉立等人涉嫌偽造公司印章。和泰房產、和泰物業同時收到蓋印兩公司公章的《和泰公司董事會通知》和《沈陽和泰公司董事會決議》。經辨認,上述文件蓋印的公章不是公司在公安局和市監局報備的公章,該公章編碼2101000130200與公司報備公章編碼2101000138260倒數第四位和第二位數字不同。
姚玉立夫妻出具文書落款的印章被指造假。劉虎攝
2024年3月13日姚玉立組織十余人妨礙公司經營秩序及實施毆打楊姓保安,因其年過70未予嚴懲,致其膽大妄為有恃無恐。姚玉立等有關人員涉嫌私刻公章,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就在報案后幾天的4月30日,姚玉立、馬萍帶人又強行拆除并搶走和泰馨城售樓視頻監控設備,并在大廳二道門、視頻監控室和銷售部等處張貼“和泰公司監事?董事會封”條,上面蓋的公章依然是自己私自刻印的和泰房產與和泰物業兩公司的假章。
5月8日,和泰房產再次向于洪公安分局提交“姚玉立、馬萍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依法立案的請求函”。
函件稱,公司報案至今已一月有余,姚玉立夫婦變本加厲,若公安局認為姚玉立、馬萍的行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證據不足等,請依法出具書面法律文書。
如今,和泰房產的現狀沒有任何改變,雙方的“人馬”仍然在公司大廳對峙。而公司馬路對面,正是于洪公安分局。
作為公務人員,靠入“干股”從民企獲利超5000萬,后因其它犯罪被判刑,目前已不是公職人員。姚玉立的問題應該由紀委監委管嗎?遼寧省一位紀檢監察干部認為,紀委監委依然具有管轄權。
就應該如何認定姚玉立的行為,筆者還咨詢了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刑法學教研室主任王恩海。王恩海認為,2007年“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7〕22號)第2條規定:“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據此,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構成受賄罪。公職人員索要干股,是索賄行為。
姚玉立從和泰房產獲得的一處商鋪。劉虎攝
王恩海亦認為,行受賄案件由監察委進行調查,適用《監察法》和《監察法實施條例》。
一位前重慶高院刑事法官認為,姚玉立及其夫人所獲巨額分紅加上股份本身價值,初略來看上億元,如果沒有其它情節,應該以無期徒刑或死緩量刑。
相關進展,筆者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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