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況
“他們作為放貸人,明顯具備‘套路貸’特征,本應移送警方偵查處理,可‘打非辦’一紙公函,竟讓他們贏了官司,還讓我們還錢!”作為被告(借貸人)的陳先生和妻子謝女士滿心憤懣,百思不得其解。
2024年6月5日,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彭某起訴被告陳先生和謝女士,要求償還60萬元借款本金以及5年間產生的32.34萬元利息。彭某表示,2017年11月20日,陳先生夫妻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其借款60萬元,雙方簽訂的《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12個月,月利率8.34‰,每月付息、到期還本。借款到期后,陳先生夫妻因無力償還,申請續借6個月,并重新簽訂《借條》,約定月利率1.25%,逾期月利率3%。此外,陳先生還以名下房屋作抵押擔保并辦理了登記,但到期后二人并未履行還款義務。
庭審過程中,陳先生夫妻辯稱,彭某等職業放貸人以侵占房屋為目的,通過收取高額“砍頭息”的方式發起虛假訴訟,借貸合同應屬無效。他們還認為這屬于“套路貸”,請求法院對彭某的虛假訴訟行為予以罰款,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法院審理查明,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彭某雖支付了60萬元,但陳先生當天就支付了4.1萬余元利息,因此實際借款金額為55.8萬余元。經計算,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陳先生夫妻尚欠本金53萬余元、利息15萬余元。2024年9月29日,雨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陳先生夫妻償還該本金和利息,并以此為基數支付后續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雨花區法院一審判決書提及了一份2020年5月13日“長沙市雨花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打非辦’)”給長沙市中級法院出具的函件。函件稱,湖南金米巴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是該區2018年度提前化解的網絡借貸平臺。2018年6月,因未納入專項整治名單,該公司被多部門聯合約談,要求停止新標的發放,完成市場出清并關閉平臺。2019年6月4日,金米巴公司完成市場出清15088萬元,其中3883萬元由公司墊付。對于惡意不還款的客戶,公司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公司借貸平臺上的標的均為房產抵押借貸,雖存在諸多問題,但未發現非法催收和“套路貸”等違法行為。公司主要通過彭某、郭某某和廖某3人進行交易,這3人的借貸糾紛訴訟主體實質是公司,其墊付資金的合法利益需法律保護。因此,函件建議在涉及此3人的借貸糾紛訴訟中,不將其列為職業放貸人。
雨花區法院判決書指出,陳先生夫妻主張彭某系職業放貸人、從事“套路貸”等違法行為,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行為符合職業放貸人和“套路貸”的情形,彭某與他們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并有效。
“這份函件難道不是在為彭某等人違規‘撐腰’嗎?”陳先生一方氣憤不已。一審宣判后,他們不服判決,已上訴至長沙市中級法院,目前該案已開庭審理。
長沙市雨花區金融事務中心一名工作人員解釋稱,“打非辦”是臨時性議事機構,已于2024年9月撤銷。當初發函的背景是2016年前后整治互聯網金融平臺,2018年排查發現金米巴公司無資質,監管部門牽頭聯合檢查并取締。公司清除1.5億元標的后,仍有3800多萬元無法清除,便提前墊付。為防止后期出現借貸糾紛,才發了這份函件。該函件針對的是2018年6月之前的借貸關系,只是法院判決的補充說明,并非根本依據。而且金米巴公司賺取的中介費已被妥善處理,彭某等3人是公司員工,并非所謂的“站臺”行為。
二、案件評析
(一)“職業放貸人”概念的界定與發展
“職業放貸人”這一法律概念最早正式出現在2018年中國司法規范性文件中。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號)首次明確提及“職業放貸人”。該通知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文件中明確將“以借貸為業”的主體(即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定性為無效,并納入規制范圍。
同時,通知要求地方法院對“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進行重點審查,為后續各地制定“職業放貸人”具體認定標準(如放貸次數、利率、資金來源等)提供了依據。
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第53條進一步明確:“職業放貸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自然人或法人,并強調其簽訂的借貸合同無效。此后,多地法院如浙江、江蘇等地也出臺文件,細化了認定標準,如浙江規定“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出借10次以上”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職業放貸人”作為法律概念,其核心目的是打擊未經許可的經營性放貸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雖然此前的相關規定未直接使用該術語,但已為后續規制奠定了基礎。
本案發生2016年之前,還根本沒有“職業放貸人”概念。
(二)湖南金米巴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良性退出的典范
湖南金米巴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面對監管要求時,做到了良性退出,主動承擔維穩職責,代墊了借款人拖欠的款項,沒有給社會造成混亂。其清退工作也得到了政府的認可,堪稱良心平臺。
(三)理性看待“打非辦”的函件
“打非辦”出具的函件只是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傳遞的是正能量。在類似案件中,法院可能會參考行政機構的意見,但最終仍需依法獨立裁判,不能簡單地將函件視為“站臺”行為。
(四)誠信為本,莫當“老賴”
陳先生夫妻多年不還款,甚至企圖將貸款人送進監獄,這種行為實在過分。誠信是社會交往的基石,借款人應遵守合同約定,按時還款,切莫成為失信的“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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