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陜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公告,對西安某藥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劣質藥品及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罰,合計罰沒款101.39萬元,處罰決定日期為4月14日。
▲陜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行政處罰公告
經調查,2024年3月30日,該公司組織生產240301批次葛根飲片共計3025kg,經復驗,其性狀、雜質項目不符合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版)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省局《關于假劣藥認定等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陜藥監發〔2023〕14號)第五條之規定,該批次葛根飲片為劣藥。同時該公司存在未按照規定對質量管理文件進行修訂、未按照培訓計劃組織培訓、檢驗設備電子天平未記錄檢驗藥品信息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規定。
據此,該廠存在生產銷售劣藥、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陜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企業予以警告處罰;沒收庫存及召回的240301批次葛根飲片共2180.19kg;沒收違法所得13945.25元;處生產貨值金額46648.1元(貨值金額不足10萬的按10萬元計算)10倍1000000元罰款。罰沒款合計1013945.25元。
5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致電該企業法定代表人龐某,其承認生產的葛根飲片存在性狀、雜質項目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原因主要是“農戶在產地加工原材料時有問題”。
龐某表示,認可處罰,但認為罰款太重。其稱,目前他還沒有繳納罰款,正準備申請行政復議,隨后婉拒了記者的后續采訪。
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采訪了陜西省社會科學院政治與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員高博,她表示此次處罰不存在處罰過重的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經調查認定生產、銷售的是劣藥,就可以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不足十萬元的按照十萬元計算。這個案件中,該公司2024年3月30日組織生產的240301批次葛根飲片經復驗,性狀、雜質項目不符合規定,經認定屬于劣藥,貨值金額46648.1元,陜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據此作出的行政處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藥品直接關系老百姓的健康安全,即使銷售額不多,但劣藥的使用可能導致嚴重的健康問題甚至死亡。因此,法律對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采取嚴厲的處罰措施,以保護公眾的健康權益。
高博介紹,若行政復議維持,企業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對于非法定先行復議和復議終局性的行政行為,企業是可以選擇復議也可以選擇訴訟,選擇復議的,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訴訟,但不能就同一行政行為同時提起行政復議及訴訟,或者在復議機關受理后尚未作出決定前就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進行了第二次修訂,對生產劣藥行為的罰款由貨值金額的1-3倍提升至10-20倍,并增設“資格罰”制度。2021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藥品安全犯罪刑罰上限提高至無期徒刑,形成“行政-刑事”雙重懲戒體系。以上種種,都顯示對生產銷售劣藥行為的處罰在立法層面持續加碼,系統性提升了違法犯罪成本,同時也體現了對藥品監管越來越嚴的趨勢。藥品是關系到老百姓健康的重要商品,劣藥的存在不僅損害了患者的健康,還嚴重影響了公眾對藥品市場的信任。因此,法律對劣藥犯罪的嚴厲打擊,有助于維護藥品市場的秩序和公眾的健康安全?。
紅星新聞記者 鐘夢哲 羅夢婕
編輯潘莉 責編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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