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母子為兩只寵物犬辦理跨國托運,抵達目的地后被告知寵物犬已死亡,母子分別起訴航司。今天(5月25日),南都記者了解到,上海浦東法院近日開庭審理該起糾紛案,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航司向兩原告各支付3500歐元。
據上海浦東法院披露,沈先生和母親從法國巴黎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回國,兩人分別在各自名下為隨行的兩只寵物犬辦理了活體運輸手續。運輸前,兩只寵物犬經確認健康狀況良好,符合運輸條件,沈先生一行按要求在機場現場購買了托運箱,并支付了托運費用。航班抵達后,沈先生卻被告知兩只寵物犬已死亡。因與航空公司協商賠償未果,兩人分別將航空公司起訴至法院。
當天開庭審理的是沈先生訴航空公司案。原告沈先生認為,寵物犬在托運前處于健康狀態,到達時卻雙雙死亡,足以說明航空公司在托運過程中未盡到注意、謹慎義務。自己一直將寵物犬視為“伴侶型動物”,它不僅是家人,也是生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存在,寵物犬的死亡對自己造成了重大精神打擊,故起訴要求判令被告航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退還托運費3000余元,支付寵物相關檢疫費用、寵物艙費用、寵物購買費及飼養成本、機票價差、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6萬余元,并賠禮道歉。
被告航空公司辯稱,該案系國際航空運輸糾紛,應優先適用《蒙特利爾公約》。被告的工作人員曾建議原告就寵物犬的死亡做尸檢,但原告放棄了選擇。根據公約第22條第3款,原告未在托運前就寵物價值作出特別聲明,也未支付附加費用,因此被告的賠償責任應限于每公斤22特別提款權,一個特別提款權對應7.28元。同時,根據公約第29條,在旅客行李和貨物的運輸中,有關損害賠償的訴訟均只能按照公約規定的條件與限額提起,不得判令懲罰性或其他非補償性賠償,原告主張的寵物飼養成本、精神損失費、律師費、翻譯費等均不屬公約規定的賠償范圍,不應賠償。
法院審理中,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庭審最后,審判長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在合議庭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3500歐元。同日,沈先生母親起訴航空公司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也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航空公司向沈先生母親支付3500歐元。
來源:南方都市報、N視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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