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節假日,很多用人單位都安排人員值班。然而在很多用人單位及員工眼中,加班和值班常常被混淆而難以區分,從而導致雙方的相應權利義務難以充分履行。
網友咨詢:
勞動者值班要支付加班費用嗎?
章麗吉律師解答:
加班與值班雖然都要求勞動者上班,但還是有顯著差別的。加班是指在超出法定工作時間范圍內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從事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值班指單位因本單位內部的防火、防盜、消防處理事務及休息休假日處理事務的需要,臨時安排或者根據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聯的工作,員工值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用。對于值班的待遇問題,勞動者只能要求單位按照規章制度、集體合同、單項集體協議、勞動合同或慣例等支付相應待遇,比如值班后可安排員工延遲一定的時間上班或調休,或者已經支付一定合理的補償。
章麗吉律師補充: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章麗吉律師
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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