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等,其中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由評估機構評估來確定的。
也就是說,被征收人最終能拿到多少補償,就看評估機構如何評估了,在評估之后,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評估報告則會作為對被征收人進行評估的主要依據。所以在看到評估報告之后,被征收人一定要馬上審查評估報告的合法性。那么被征收人應如何審查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1、評估機構是否是由被征收人協商而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法律法規中的規定,評估機構應當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也就是說,評估機構是由被征收人自己選定,征收方無權干涉。被征收人可以從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當中,選定一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如果涉及利益較大的話,還可以從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當中多選幾家對所涉及征收的房屋進行評估。
如果被征收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選定評估機構,征收方則可以通過抽簽、少數服從多數等方式選定評估機構。但從實踐過程中來看,許多征收項目中的評估機構通常是由征收方在未經過被征收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決定的。那么,試想一下,這樣的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評估報告又怎么會是合理、公平且公正的呢?
因此,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收評估報告后,一定要先審查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是否是由自己選定的,或者說是否是經過自己同意的評估機構,如果沒有,且自己壓根就不知道還有選定評估機構這一法定環節,自己便收到了xx評估機構出具的莫名其妙的評估報告,那該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肯定就有待商榷了。
2、評估時有沒有考慮到被征收房屋的具體情況
一般情況下,評估機構在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需要實地查勘,并結合被征收房屋的具體情況,然后依法作出評估報告,比如在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需要考慮到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只有將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種種因素考慮進去,那么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評估報告才有可能是合法、合理的。倘若評估機構未并考慮上述因素,且也沒有實地查勘和調查,僅僅只依據航拍圖或是別人提供的照片等,便出具評估報告,那肯定對被征收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所以,在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被征收人一定要積極地配合,一來可以督促他們公正的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二來也能及時地發現他們有沒有考慮到自家房屋實際的情況,一旦發現他們存在漏洞,那么我們便也可以及時地采取相應的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3、審查評估時點是否對自己有利
評估時點,就是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的一個時間點,按照法律法規上得來講,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時點應當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為準,比如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時間是今年5月30日,那么評估機構就應當要參照5月30日左右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來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但實踐中,有的征收方在作出征收決定以后,便沒有了下文,直至三四年后,才又重新啟動了具體的征收工作,比如才開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等,此時廣大被征收人就需要注意了,如果在此期間房地產市場價格有所波動,那么這評估時點就不宜再以作出征收決定之日為準了,而是需要重新確定評估時點,如果再以幾年前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為評估時點,那將無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實踐中,如果征收方執意要以幾年前作出的征收決定之日為評估時點,建議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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