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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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經·穀水注》對北魏洛陽城及其周圍的水系進行了詳細描述,是研究漢代至北魏時期洛陽城的重要參考資料。酈道元在《水經注》中對存在“分流復合”現象的水道進行敘述時有如下習慣,即總是依次敘述其分流之處、分流后各支流的情況、分流復合之處、復合后的干流情況。由酈氏上述習慣結合《水經·穀水注》文本及相關材料綜合研究,筆者發現在今本關于洛陽城的敘述文字中,存在一些錯簡和脫文現象,影響了人們對漢魏洛陽城水系的理解。一是“昔陸機為成都王穎入洛······橋南有二石柱,并無文刻也”一段之后出現錯簡,正確順序應是該段后續接“其水又東,左合七里澗······復更修補,今無復文字”,以及“陽渠水又東流,逕漢廣野君酈食其廟南······后之吳山,莫知所去矣”兩段文字。二是按上述順序更正錯簡后,仍發現“陽渠水又東流······莫知所去矣”與“陽渠南水南暨閶闔門······太和遷都,徙門南側”兩段文字之間存在脫文,脫去了述及穀水“北支”分流河道末尾與“南支”河道匯合的一段文字。筆者依此研究成果擬作出《水經·穀水注》洛陽城周邊水道示意圖。
關鍵詞:《水經注》;漢魏洛陽城;水系
《水經注》是北魏酈道元撰寫的一部地理名著。在這部書中,酈道元通過為《水經》作注的形式,描述了一千余條河流的源頭、流向以及所經地點等相關信息。尤為可貴的是,除了水道、地名信息以外,酈道元還援引了多部前代文獻,敘述了與這些河流所經地點相關的很多景物與前代史事。因此,《水經注》中的記載,對于魏晉南北朝時期乃至更早時段的史學、地理學研究,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其中,在《水經·穀水注》中,酈道元對北魏洛陽城及其周圍的水系進行了詳細的描述。北魏洛陽城是在東漢、曹魏洛陽城原址上改建而成,與漢魏洛陽城的關系極為密切,故而《水經·穀水注》中的文字長期以來也一直是研究漢魏洛陽城的重要參考資料。筆者發現,在今本《水經·穀水注》關于洛陽城的敘述文字中,存在一些錯簡和脫文現象,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對漢魏洛陽城水系的理解。本文將對這方面的問題進行詳細論述。
一、學術史回顧
本文討論的問題既涉及《水經注》的文本校勘,也涉及《水經注》的地理考證。而《水經注》作為一部地理著作,其文本校勘問題必然與其中記載的地理問題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根據以往的研究,南宋以來,傳世的《水經注》諸版本都出自北宋元祐二年(1087年)的成都府刻本系統,現存的南宋刊殘本《水經注》(以下簡稱“殘宋本”)和此后的明《永樂大典》本《水經注》(以下簡稱“《大典》本”)、明嘉靖十三年(1534年)黃省曾刻本《水經注(以下簡稱“黃本”)等《水經注》重要版本,自然也不例外。從殘宋本、《大典》本、黃本等早期版本《水經注》原文中,即可看出很多明顯的訛誤與錯簡問題。例如《水經·渭水注》中,關于渭水流經長安城以下直至華陰縣的一大段文字,就存在極為混亂的錯簡現象;《水經·沔水注》中,關于沔水中段流經堵陽縣至襄陽縣的一段文字,又被錯誤地銜接到《沔水注》篇末“南江入海”的文字以下。這都是現存《水經注》早期版本中較為嚴重的文本問題。明代以來,歷代學者在這些早期版本的基礎之上逐步進行了校勘,又形成了更多的《水經注》版本。對于早期版本中的訛誤、錯簡等問題,諸家學者也做了不同程度的訂正工作。
具體到本文討論的《水經·穀水注》中,歷代學者也同樣注意到了其中的一些文本問題。在現存《水經注》早期版本中,《穀水注》最明顯的一處文本問題出現在記載“金谷水”的一段文字之下。在殘宋本、《大典》本、黃本等早期版本中,“金谷水”這段文字之后羼入了《水經·渭水注》的一段文字,共320余字。最早發現這一問題的是明萬歷時期的朱謀?。朱謀?整理的《水經注箋》,即是上文所述諸家學者校勘、整理《水經注》的成果之一。在《水經注箋》中,朱謀指出:“此‘藥草蔽翳’以下,是《金谷詩集敘》文。而宋本至今俱脫,錯以第十七卷‘渭水又東過上邽縣’注中‘渭水又東得歷泉水’至‘即洋水也北’三百二十二字入此。彼注自具,當刪去之。”由此即可看出其中存在的文本問題。
清代學者對《水經注》的文本校勘與地理問題進行了更深入的研究。清代中葉,對《水經注》研究較深的學者主要有沈炳巽、全祖望、趙一清、戴震諸家,他們也都分別整理出了各自的《水經注》版本,包括沈炳巽的《水經注集釋訂訛》、全祖望的《五校水經注》稿本(以下簡稱“《五校》稿本”)、《七校水經注》鈔本(以下簡稱“《七校》鈔本”)、趙一清的《水經注釋》和戴震整理的武英殿聚珍版《水經注》()以下簡稱“殿本《水經注》”)。這些學者對《水經注》的校勘成果,也都體現在這幾種《水經注》版本之中。
如上文所述,《水經·穀水注》中羼入了《渭水注》的一段文字。在殘宋本等早期《水經注》版本中,羼入的這段文字以下的《穀水注》文字為:“西北角筑之,謂之金墉城。”沈炳巽在《水經注集釋訂訛》中指出:“但下文與此不接,當另有脫文。”可以看出,沈炳巽已經發現,在早期《水經注》諸版本的《穀水注》文字中,除了羼入《渭水注》文字以外,在“西北角筑之”這句話之前還存在脫文。
全祖望在《七校水經注》中,除了上述“金谷水”以下這一處文本問題以外,還認為《水經·穀水注》中的另外兩處文本也存在問題。這兩處文本都與洛陽城以東的“陽渠水”相關。其中,第一處有問題的文本位于《穀水注》對“建春門石橋”的敘述之后。現存《水經注》早期版本中,這段文字為:
昔陸機為成都王穎入洛,敗此而返。水南即馬市也。舊洛陽有三市,斯其一也。嵇叔夜為司馬昭所害處也。北則白社故里也。昔孫子荊會董威輦于白社,謂此矣。以同載為榮,故有威輦圖。又東逕馬市石橋,橋南有二石柱,并無文刻也。
這段文字以下的文字為:
漢司空漁陽王梁之為河南也,將引穀水以溉京都,渠成而水不流,故以坐免。
亦即敘述東漢王梁引穀水入洛陽之事跡。從現存的《七校》鈔本可以看出,全祖望將“昔陸機為成都王穎入洛,敗此而返”一句,移到了靠近《穀水注》篇末的“其水又東,左合七里澗”一句以下,并將“敗此而返”改為“敗北而返”。同時,全祖望又將“水南即馬市也”至“并無文刻也”這段文字,移到了同樣靠近《穀水注》篇末的“駿后被誅,太后幽死,折楊為之應也”一句之下。在現存全氏早期的《五校》稿本中,還沒有對《穀水注》中的文字次序作出調整;而在《七校水經注》中,全祖望雖然進行了調整,但他并沒有對此處調整作出具體的解釋。盡管如此,仍然可以看出,全祖望認為《水經注》早期版本中的這一處文本存在錯簡,與上下文并不能很好地銜接,因此他才會調整這段文字的位置。
全祖望發現的第二處有問題的文本在《穀水注》篇末。在《七校》鈔本《穀水注》篇末的“后之吳山,莫知所去矣”一句之下,全祖望指出:“按此下不言陽渠水入穀之處,有脫文。”在《水經注》各版本中,“后之吳山,莫知所去矣”之前的一段文字敘述的是“陽渠水”的流路,而“莫知所去矣”以下的文字則為“穀水又東逕偃師城南”。可以看出,全祖望認為《穀水注》篇末沒有交代“陽渠水”的歸宿,就直接敘述“穀水”下游流路,因此此處應該存在脫文現象。
清代以來,對于上述“金谷水”一處的脫文問題,諸家學者的觀點基本一致。例如戴震在整理殿本《水經注》時,也同樣認為此處存在脫文,并補充了一些文字。如上文所述,“金谷水”的相關文字與其下的“西北角筑之,謂之金墉城”一句,語義并不相接。戴震在殿本《水經注》中,補入了“金谷水又東南流,入于穀”以及“穀水又東逕金墉城北,魏明帝于洛陽城”共26字。這樣,關于“金墉城”的一句話就被補充為:“穀水又東逕金墉城北,魏明帝于洛陽城西北角筑之,謂之金墉城。”這就使這段文字讀起來更為通順。
但是,對于全祖望指出的“陽渠水”相關問題,諸家學者的觀點則差異較大。戴震在殿本《水經注》的“陽渠水又東流,逕漢廣野君酈食其廟南”一句下的注釋文字中寫道:“案‘穀水自閶闔門而南’以下,并陽渠水。原本及近刻獨此處及下‘逕亳殷’忽兩稱‘陽渠’,后復稱‘穀水’。考其地相比次,非有錯紊,而稱名參差,或后人臆改使然,今姑仍之。”可以看出,戴震對于《穀水注》篇末關于“陽渠水”與“穀水”的記載,并不認為其中存在地理位置的錯亂,也不像全祖望那樣認為其中存在脫文,只是認為“陽渠水”和“穀水”名稱的參差出現可能是后人臆改所致。
近代楊守敬、熊會貞著有《水經注疏》,楊守敬還同時編繪了《水經注圖》,成為了《水經注》學術史上的集大成之作。對于上述“陽渠水”問題,楊守敬、熊會貞也不認為全祖望指出的這段文字存在錯簡。熊會貞在《水經注疏》“昔陸機為成都王穎入洛,敗北而返”一句下指出:“全移陸機條與《晉后略》敘陸機事相比,似是。但陽渠自此以下,即七里澗之水,酈氏蓋故意前后兩載陸機事,以示陽渠、七里澗為一水之意,非錯簡也。至馬市、白社,止去建春門二里,而馬市石橋在建春門石橋之東,稱東石橋,故《注》接敘于此。若后七里澗之橋,則去洛陽宮六七里。全移馬市、白社及馬市石橋諸事于折楊句下,則在敘七里澗之橋后,是遠近倒置矣,尤非也。”可見,熊會貞認為“七里澗”與洛陽城以東的“陽渠水”是同一條渠道的兩個不同名稱。全祖望指出的“昔陸機為成都王穎入洛”一段文字中的馬市、白社等地名,距離洛陽城較近,不應位于《穀水注》下文的“七里澗之橋”以東。因此,全祖望將此段文字移至“七里澗之橋”以下,是不恰當的。
此外,從《水經注圖》中,也可以較為直觀地看出楊守敬、熊會貞的觀點。在《水經注圖》中,專門有一幅《洛陽城圖》,較詳細地繪制了《水經注》中敘述的洛陽城內以及洛陽城周圍各條水道。在這幅圖中,洛陽城以東的“陽渠”和“七里澗”
即被標記為同一段渠道的兩個不同名稱,此段渠道引自洛陽城東護城河,先東流,再轉向東南流,先后經過馬市、白社故里、馬市石橋和旅人橋,在鴻池陂以東匯入穀水(見圖1),與熊會貞在《水經注疏》中的注解文字相符。總而言之,可以看出楊守敬、熊會貞并不認為關于“陽渠水”的敘述文字存在錯簡、脫文問題。
圖1《水經注圖》中的《洛陽城圖》(局部)
自從《水經注疏》和《水經注圖》問世以來,關于《穀水注》的文本問題以及洛陽城附近的水系問題,幾乎已經成為定論,后世學者都沒有提出不同于楊、熊二氏的意見。然而,經過研究可以發現,楊守敬、熊會貞的觀點仍然存在很大問題,仍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
二、酈道元對《水經注》水道次序的敘述習慣與《水經·穀水注》水道次序問題
《水經注》以水道為綱,關于河渠流路的記載,可以說是《水經注》中最為重要的內容。我國幅員遼闊,河渠水道眾多,除了自然河流以外,人們還會開鑿出各種人工渠道。因此,這些水道之間的關系也就顯得較為復雜。除了自然河流中典型的支流匯入干流的關系以外,還會出現水道分流的現象。在某些水系中,分流出的水道還會再次分流,這些分流出的水道下游可能又分別注入不同的河流。酈道元撰寫《水經注》時,要對他當時了解到的所有水道都進行敘述,這就必然遇到如何敘述復雜水道網絡的問題。只有搞清酈道元對水道次序的敘述習慣,才能更好地分析《穀水注》中的問題。
《水經注》這部著作,采用了為《水經》作注的形式來撰寫。對于《水經》中記載的每一條河流,酈道元都撰寫了相應的注文。因此,酈注中的內容實際上都是酈道元以《水經》中對應的河流(如河水、汾水、澮水等)為干流來進行敘述,同時也涉及這些河流的支流。對于支流中的分流現象,《水經注》中的記載較為復雜,本文暫不討論。對于本文論述的“穀水”干流,自上游流至漢魏洛陽城西北角發生分流,又在下游的鴻池陂以東再次匯合,這在歷代學者的研究中都沒有異議。因此,本文將重點討論《水經注》所載河流干流的“分流復合”現象。
關于《水經注》河流干流的“分流復合”現象,較為典型的一個例子出現在《水經·巨馬河注》中。對于“巨馬河”這條河流,《水經》中僅此一稱(“巨馬河出代郡廣昌縣淶山”),而酈道元在注文中則交替使用“淶水”“巨馬水”和“巨馬河”的名稱對這條河流進行敘述。在“淶水”中游有“督亢溝水”從“淶水”中分流而出,《巨馬河注》中關于此處分流的原文為:
又東,督亢溝出焉。一水東南流,即督亢溝也。一水西南出,即淶之故瀆矣。
可以看出,“淶水”河道分為兩支,一支稱為“督亢溝水”,另一支仍稱“淶水”(酈注下文亦稱“巨馬水”“巨馬河”)。在此處分流地點以下,酈道元先敘述了“淶水”這一支河道,此段敘述開頭的文字為“淶水上承故瀆于縣北垂”,與分流處所敘述的“淶之故瀆”相接。根據酈注,這一段“淶水”河道又經過“迺縣故城”“范陽縣故城”等地,并與易水、酈亭溝水等河流匯合。再向下游,到了“容城縣故城”一帶,酈注中提到:“又東,逕容城縣故城北。又東,督亢溝水注之。”顯然,上述分流而出的“督亢溝水”至此又與“淶水”匯合。酈道元敘述至此,才轉敘“督亢溝水”。“督亢溝水”這段敘述開頭的文字為:“水上承淶水于淶谷,引之則長津委注,遏之則微川輟流。”可見,酈道元又重新強調了“督亢溝水”從“淶水”分流而出的地點。此后,酈道元才繼續向下敘述了“督亢溝水”的流路。“督亢溝水”經過迺縣、樓桑里、督亢澤等地,最終與“淶水”(即“巨馬河”)匯合。將“督亢溝水”敘述完畢之后(亦即再次敘述“督亢溝水”匯入“淶水”之后),酈氏才繼續向下敘述二水合流后的流路。
從《水經·洧水注》中也可以看出酈道元對“分流復合”現象的敘述習慣。“洧水”中游有“濩陂水”從“洧水”中分流而出。《洧水注》中的記載為:“又東,洧水右迤為濩陂。”可見,此處有一條河道從洧水右岸分流而出,稱為“濩陂水”。與上述“淶水”和“督亢溝水”的情況相似,此處分流形成的兩支河道,一支稱“濩陂水”,另一支仍稱“洧水”。在此處分流地點以下,酈道元先敘述了“洧水”這一支河道。根據酈注,這支河道經過了匡城、洧陽城、茅城等地。到了下游的“思鄉城”附近,“洧水”又與上文所述的“濩陂水”匯合(原文為“洧水又右合濩陂水”)。在此之后,酈道元才又轉敘“濩陂水”這一支分流河道。“濩陂水”這段敘述開頭的文字為:“上承洧水新汲縣南,南逕新汲故城東。”此后,“濩陂水”又“積而為陂”,再“北出”,與“洧水”匯合。至此,酈道元才繼續向下敘述二水合流后的流路。
從上述《巨馬河注》和《洧水注》的兩個例子中可以看出,對于《水經注》河流干流中出現的“分流復合”現象,酈道元敘述至分流地點以后,總是先敘述其中的一支河道,沿著這支河道一直敘述到它與另一支分流河道重新匯合之處,并且專門有文字提到兩支分流河道重新合流(如《巨馬河注》中的“又東,督亢溝水注之”和《洧水注》中的“洧水又右合濩陂水”)。此后,酈道元才會轉敘另一支分流河道。在第二條分流河道的敘述文字開頭,都會重新強調它分流而出的地點(如《巨馬河注》中的“水上承淶水于淶谷”和《洧水注》中的“上承洧水新汲縣南”)。然后,再沿第二條分流河道也向下敘述到合流之處。此次敘述兩支河道合流以后,才會繼續向下敘述合流后的河道。
在上述“分流復合”的水道網絡之中,兩支分流河道可能還會分別再分流出其他河道。例如在《巨馬河注》中,如上文所述,兩支主要的分流河道分別為“淶水”和“督亢溝水”,其中,“督亢溝水”又分流出一條“酈亭溝水”,“酈亭溝水”下游又注入“淶水”。對于這種“再次分流”形成的河道,酈道元可能會在其中一支主要分流河道的文字中進行敘述(例如酈道元在敘述分流后的“淶水”這一支時,對“酈亭溝水”進行了敘述)。但是,這并不會影響酈道元對兩支主要分流河道的敘述次序。對于兩支主要的分流河道,酈道元的敘述次序仍然如上文所言,總是先后不相混淆地敘述這兩支河道,次序非常清晰。
了解到酈道元對“分流復合”現象的敘述習慣之后,再來觀察《水經·穀水注》中的文字。首先,根據歷代學者的研究以及《水經注圖》中的描述,穀水自上游千金堨一帶東流至洛陽城西北角,然后發生分流。此處分流形成的兩支分流河道,第一支(以下簡稱“北支”)自西向東流,經過洛陽城北的大夏門、廣莫門等地(此段河道亦即洛陽城北護城河),再南流至建春門,再東流離開洛陽城,經過馬市、白社、七里澗等地,直至鴻池陂以東;第二支分流河道(以下簡稱“南支”)則自北向南流,經過洛陽城西的閶闔門、西陽門等地(此段河道亦即洛陽城西護城河),再東流經洛陽城南(此段河道亦即洛陽城南護城河),然后繼續東流,經過阮曲、鴻池陂等地。兩支分流河道最終在鴻池陂以東匯合。根據《穀水注》原文,酈道元敘述“北支”河道時,有“穀水逕洛陽小城北”“穀水又東逕廣莫門北”等文字;敘述“南支”河道時,又有“穀水又南逕平樂觀東”“穀水又南,東屈逕津陽門南”等文字。可以看出,酈道元把這兩支分流河道都稱為“穀水”,這更可以印證上述兩支河道確實是穀水在洛陽城一帶最主要的兩支分流河道。
在洛陽城一帶,從“北支”和“南支”這兩條被酈道元稱作“穀水”的分流河道之中,還分流出了其他一些渠道,這些大小渠道構成了洛陽城的水道網絡。為了更好地研究《穀水注》中的描述以及洛陽城的水系問題,特將《穀水注》洛陽城一帶的各段文字及其描述的水道信息列表如下:
表 1《水經·穀水注》關于洛陽城及其周邊水道的描述
同時,也可以將《穀水注》描述的洛陽城水系圖繪制出來(見圖2)。
圖2《水經·穀水注》洛陽城周邊水道示意圖
在本文第一部分中已經提到,楊守敬、熊會貞認為《穀水注》對洛陽城以東河道的描述文字并無錯簡、脫文現象。《水經注疏》和《水經注圖》問世以來,這一觀點幾乎已經成為定論。但是,結合上文中提到的酈道元對“分流復合”現象的敘述習慣來看,可以發現這一觀點仍有很大問題。按照楊、熊二氏的觀點,表1中的第4段文字(“昔陸機為成都王穎入洛”至“并無文刻也”)和第15段文字(“其水又東,左合七里澗”)描述的都是穀水的“北支”分流河道中的一段,其中第4段文字描述的是經過馬市、白社的一段,第15段描述的則是“旅人橋”以下的一段。從這兩段文字中提到的景物來看,它們描述的水道不但都屬于穀水“北支”分流,而且地理位置直接相接,都位于“北支”與“南支”這兩條分流河道匯合之前。從本文圖2標記的序號之中,可以更明顯地看出這一問題。如果《穀水注》這16段文字中不存在錯簡,那么,酈道元敘述“北支”河道直到馬市石橋(即第4段文字末尾),還沒有到達“北支”與“南支”重新匯合之處,就突然轉而在第6段文字中敘述了洛陽城西城墻閶闔門一帶的“南支”河道(第5段文字自“漢司空漁陽王梁之為河南也”至“又言‘遙遙九曲間,徘徊欲何之’者也”,是酈道元敘述“陽渠”相關史事,沒有描述具體水道流路,此處暫不討論)。這樣的敘述次序,與上文中提到的酈道元對“分流復合”現象的敘述習慣完全不符。由此即可看出,現存諸版本《水經·穀水注》文本中關于穀水“北支”分流河道的敘述次序存在問題,這段文字中應該存在錯簡的現象。
三、《水經·穀水注》錯簡、脫文情況分析
在上一部分的論述中,已經分析了酈道元對《水經注》河流干流“分流復合”現象的敘述習慣,并指出了現存諸版本《水經·穀水注》文本中關于穀水“北支”分流河道的敘述次序存在問題,這也是楊守敬、熊會貞觀點中存在的最大問題。除此之外,楊、熊二氏的觀點中還存在其他一些問題。為了更好地分析這些問題,需要重新重視全祖望等前代學者的觀點,并且結合這些不同段落中提到的地名來進行研究。
如本文第一部分中所述,全祖望認為“昔陸機為成都王穎入洛”至“并無文刻也”一段文字為錯簡。如果觀察本文第二部分中所列的表格(表1),可以發現這段文字與表格中的第4段文字完全一致。在《七校水經注》中,全祖望將這段文字再分為兩部分,都移到了第15段文字之中。可以看出,全祖望確實發現了第4段和第15段文字所敘述的水道應該銜接這一問題,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全氏將第4段文字后移,仍然沒有解決上文中提到的最大問題。即如果第4段文字后移,那么酈道元在前3段文字中敘述穀水“北支”分流河道,至建春門外,未與鴻池陂以東的“南支”河道匯合,就轉而敘述洛陽城西的“南支”河道,這仍然與“分流復合”水道的敘述原則不符。因此,《穀水注》中的錯簡問題,并不是第4段文字應該調整在后,而是第15段文字應該調整在前。也就是說,上文所述《穀水注》第15段文字,亦即“其水又東,左合七里澗”至“復更修補,今無復文字”一段文字,本應接于第4段文字末尾的“又東逕馬市石橋,橋南有二石柱,并無文刻也”以下。
另外,對于第15段以后的第16段文字,楊守敬、熊會貞的觀點也存在問題。這段文字首句為:“陽渠水又東流,逕漢廣野君酈食其廟南。”敘述“陽渠水”東流經過了“酈食其廟”。以下又敘述“陽渠水”繼續東流經過了亳殷(又稱尸鄉)。根據楊、熊二氏在《水經注疏》和《水經注圖》中的觀點,上述第15段文字開頭“其水又東,左合七里澗”中的“其水”,指的是自鴻池陂東流的穀水“南支”河道,“七里澗”即穀水“北支”河道。那么,“其水又東,左合七里澗”描述的自然就是這兩支分流河道在鴻池陂以東匯合,再向下,第16段文字中的“陽渠水”指的就是合流以后的穀水下游河道。這樣,按照楊、熊二氏的觀點,第16段文字中的“酈食其廟”和“亳殷”就都位于鴻池陂以東。如果仔細觀察楊守敬在《水經注圖》“南五西二”分圖中對穀水的描繪,就可以看出他確實把“酈食其廟”和“亳殷”都畫在了鴻池陂以東。然而,根據考古發現,鴻池陂的位置在今偃師市市區南部,而“亳殷”今稱偃師商城,在今偃師市市區西部,鴻池陂的位置還在“亳殷”以東。因此,楊守敬、熊會貞認為穀水“南支”河道出鴻池陂東流,再向東經過“亳殷”的觀點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由于“亳殷”的位置在鴻池陂以西,因此,上述第15段文字開頭“其水又東,左合七里澗”中的“其水”,不可能是指自鴻池陂東流的穀水“南支”河道。再結合上文中對錯簡問題的分析,就可以看出,上述第15段文字和第16段文字應是《穀水注》中的一段錯簡,它們的正確位置應在第4段文字對“馬市石橋”的敘述以后。第15段文字開頭的“其水”,以及下文第16段文字中的“陽渠水”,只能是指馬市石橋以東的穀水“北支”河道。這一段“北支”河道尚未與“南支”河道匯合,沒有到達鴻池陂以東的合流之處。只有這樣,第16段文字中“陽渠水”經過的“酈食其廟”和“亳殷”位于鴻池陂以西這一問題才可以很好地得到解釋,這幾段文字中敘述的地點才不會和實際位置發生矛盾。
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全祖望除了認為“昔陸機為成都王穎入洛”至“并無文刻也”一段文字為錯簡以外,還認為“后之吳山,莫知所去矣”以下存在脫文。“后之吳山,莫知所去矣”一句,即是上述第16段文字的最后一句。全祖望指出:“按此下不言陽渠水入穀之處,有脫文。”根據上文中對穀水兩支分流河道的分析,可以看出全祖望提到的“不言陽渠水入穀之處”正是指現存諸版本《水經·穀水注》中敘述穀水“北支”河道經過“亳殷”后,并沒有敘述這支河道與穀水“南支”匯合的情況。從本文第二部分論述的酈道元對“分流復合”現象的敘述習慣來看,全祖望的觀點是非常有道理的。對于穀水的“北支”分流河道,應該敘述到它與另一支分流河道匯合之處,像《巨馬河注》中的“又東,督亢溝水注之”和《洧水注》中的“洧水又右合濩陂水”那樣,此后才能開始轉敘穀水的“南支”分流。對于現存諸版本《水經·穀水注》的文本,即使將上述第15、16段文字位置調整到第4段文字之后,也還是沒有敘述到最終匯流之處。因此,“后之吳山,莫知所去矣”一句以下確實應該存在脫文。
如果將第15、16段文字調整至第4段文字之后,其后銜接的是第5段“漢司空漁陽王梁之為河南也”至“又言‘遙遙九曲間,徘徊欲何之’者也”與第6段“陽渠南水南暨閶闔門”以下的文字。其中,第5段文字主要敘述了“陽渠”的相關史事,沒有出現像“又東逕馬市石橋”這樣關于水道具體流向以及所經地點的描述。因此,對于這一段文字在《穀水注》中的正確位置,只能暫時存疑。
對于其后的第6段文字,在《大典》本等現存《水經注》早期版本中,其首句為“陽渠南水南暨閶闔門”,全祖望、趙一清、戴震等學者將此句改為“陽渠水南暨閶闔門”。不管是哪一種版本,這里的“陽渠南水”或“陽渠水”指的只能是上文所述的穀水“南支”分流河道。但是,在“南暨閶闔門”以上,并沒有文字敘述這條“南支”河道分流而出的地點,這與酈道元對于“分流復合”的敘述習慣也不相符。因此,《穀水注》在這段文字以上也應該存在脫文現象。
最后,再結合上文所述的第16段文字以后存在脫文的情況來看,現存諸版本《穀水注》中脫去了穀水“北支”分流河道末尾與“南支”河道匯合的一段文字。在此段文字之后,根據酈道元的敘述原則,恰好應該敘述“南支”分流河道的開頭部分。因此,最有可能的情況就是酈道元原作中關于穀水“北支”分流河道的末尾部分和“南支”河道的開頭部分在宋本《水經注》刊刻之前已經完全脫去,同時“其水又東,左合七里澗”至“后之吳山,莫知所去矣”一段文字又發生了錯簡,于是宋人刊刻《水經注》時,才形成了今天人們看到的《水經·穀水注》文本面貌。
作者:楊蕭楊
來源:《云南社會主義學院學報》
2021年第2期
選稿:賀雨婷
編輯:周 煜
校對:歐陽莉艷
審訂:王玉鳳
責編:汪鴻琴
(由于版面有限,文章注釋內容請參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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