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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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領域,轉包或違法分包是一種較為常見但又存在諸多法律風險的現象。實際施工人通常以承包人的名義完成工程建設并進行結算。
如果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完成結算后,承包人還能以結算協議顯示公平為由申請鑒定嗎?
最高院在《八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新材料工程分公司、甘肅宇豐新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完成結算后,承包人不認可該結算并提出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院認為,
一、關于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是否缺乏證據證明問題。
八冶新材料公司與宇豐公司在訴訟中均認可柴虎毅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柴虎毅作為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應熟知所施工工程量及工程價款,其以八冶新材料公司酒嘉項目部名義向宇豐公司出具《關于申請工程竣工結算的報告》,載明工程合同總造價22800000元、工程核定造價為28800000元等,并附有結算項目清單,申請宇豐公司對項目進行結算。宇豐公司復函同意該結算報告。八冶新材料公司酒嘉項目部隨后向宇豐公司出具承諾書,申明工程結算完結。
二審法院基于雙方合同約定及實際施工人提交的結算報告、承諾書,認定案涉工程結算不屬于八冶新材料公司主張的顯失公平情形,未支持其撤銷請求,并無不當。
二、關于案涉工程應否進行造價鑒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結算完畢,故一、二審法院未準許八冶新材料公司的鑒定申請并無不當。八冶新材料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期間,要求本院進行相關勘驗、造價鑒定,本院亦不予準許。八冶新材料公司的相關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
周軍律師提醒,一般情況下,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完成結算后,如果結算協議有效且不存在明顯瑕疵,承包人申請鑒定的難度較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的,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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