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單方解除協議是否必然違法?企業天價索賠為何被法院駁回?今天,我們拆解一起大型開發項目行政協議糾紛案,揭示企業對抗協議解除的三大核心法律盲區!某投資企業與行政機關簽訂《開發合同》,約定投資20億元開發文旅項目,行政機關承諾劃付土地出讓金等額扶持資金并供地1300畝。后企業因資金鏈斷裂無法繼續履約,行政機關解除合同并指定第三方接管項目。企業主張行政機關違約,索賠超8億元。法院認定解除合法且企業主張無依據,全案敗訴。
深入剖析本案企業的錯誤行為,引以為戒。1.根據《合同法》第94條,一方明確表示或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本案中,企業多次書面聲明“無資金繼續建設”并申請清算,已構成“預期違約”。行政機關據此解除合同符合法定條件。企業若遇經營困難,應優先協商變更協議條款(如延長開發期),避免書面自認違約事實。2. 扶持條款的效力問題,“土地出讓金等額扶持”被認定變相減免收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及國辦發〔2006〕100號文明確禁止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協議中“劃付土地價款等額資金”條款實質是“先征后返”,損害國家利益,法院認定無效。企業簽訂協議時需規避“對賭式”財政返還條款,優先選擇合規扶持方式(如基礎設施補貼、稅收優惠)。3. 企業主張行政機關解除合同導致破產,但未能充分證明,且行政機關已保障破產財產分配。企業需在履約過程中定期留存資金流水、經營報告等證據,證明損失與行政機關行為的直接因果關系。
本案提示各位企業,重大項目中設置資金預警機制,避免書面自認履約不能;協議涉及土地出讓金、財政返還等內容時,需經專業律師合法性評估;主張賠償需提供審計報告、第三方評估等證據鏈,證明損失與行政行為的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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