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自出臺以來,其被詬病的聲音,一直就不絕于耳。我從不反對符合司法本質的認罪認罰,而我們要正視的是認罪認罰在司法實踐中,那些被人為“異化”的東西。100%,它真的令人可怕 !
文 | 朋禮松 律師
此前,中美之間貿易戰打得火熱的時候,美方利用霸權主義式的“關稅政策”,妄圖讓中方低頭屈服的做法,就如同一場“服從性測試”。
這一描述,不禁讓我聯想到,刑事司法中的認罪認罰政策。因為在司法實踐中的 太多時候,認罪認罰的“異化”現狀,像極了一場司法領域的“服從性測試”。
是吧,再看最近廬山市人民檢察院宣傳的100%認罪認罰適用率火爆法律圈,讓人的觀感則更強了。對照下來,這不正是這種“服從性測試”下,對100%服從的一番經典演繹么?
網傳網站截圖
為什么這個認罪認罰適用率100%的宣傳,會引發諸多律師的口誅筆伐?
這個數據統計,到底是如何計算出來的,不得而知。
網站文章中表明,該檢察院2024年度認罪認罰適用率為87.84%,可在2025年前面的四個月中,這個數據提升至了100%。但此處的100%,到底是如何計算得出的,沒有任何說明(當然也不可能會有說明)。比如:
● 是不是所有刑事案件中的所有嫌疑人均是100%認罪,而且是不是當事人、家屬、辯護律師等也都沒有作無罪辯護?
● 對于檢察院給出的認罪認罰具結,是不是所有嫌疑人都是100%認可,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 所有認罪認罰的案件,在法院審理階段,是不是均沒有調整量刑建議的情形,或包含了所有的罪名變更、量刑調整等情形呢?
● 認罪認罰適用率100%所對應的案件,是不是還存在一審尚未審結,二審上訴未決?或是存在無申訴的情形?
如果這些情形,不能從這個數字中看出,那100%這個數字,就可以實現一個非常有利的宣傳效果——你看,我們市檢察院所經辦案件都是100%正確的,所有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都是正確的,根本不存在辦錯案的情形,我們多厲害!
這樣的數字統計,其真實性難以告人,莫不是對常識,對司法本質的背離。
所謂數字統計的真實性,并非質疑存在“放衛星”的數字作假情形,而是質疑在認罪認罰適用中真實性、自愿性的真實情況。比如:
● 是否超出了讓嫌疑人自證犯罪的“邊界”(你沒有證據證明你主觀不明知)?
● 是否存在“合理要挾”(如不選擇認罪認罰,那法院量刑會更重)?
● 是否存在“道德綁架”(我們是為你好,也是為你家里人考慮,就認了吧)?
● 是否保障了嫌疑人充分的知情權?
而這些情況,只有該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們自己知道了。但以我們所面對的司法現實來看,這樣的數字統計,莫不是對常識和司法本質的背離。
同時,正如前面第一點所說,又因這個數字統計的背后,欠缺諸多情形的細節量化,那就只會給那些在辦案件中的當事人傳遞一種態度:你們趕緊認罪,我們檢察院實現了100%的認罪認罰適用率,只要我說你有罪就是有罪,你只有接受的份,之前的案件只要我們說了有罪,他們都接受了,你怎么可以不接受呢?(你怎么有勇氣對抗呢?)
這像極了一場“服從性測試”——所謂的認罪認罰適用率100%,也正是“測試通過成功率”100%。
我們到底在批判什么?
我們大家所批評的,一直都不是單純的認罪認罰本身,而是認罪認罰中那些日益被人為“異化”的情形,以及由此所產生的負面作用。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一些案件,涉案當事人稀里糊涂認了罪,而在案件下判后才知道自己被騙了??墒?,只要你認罪了,你要想上訴,就極有可能會招致抗訴的“報復”。
你以后要喊冤申訴,那些審查人員內心深處的致命關注卻總是:你既然認為自己是冤枉的,那你當初為什么認罪認罰呢?而并不那么關心,你的申訴理由是否站得住腳,你的案件證據有無問題,你的案件事實有無錯漏···
不管是在認罪認罰未出臺之前,還是廣泛適用認罪認罰以后,刑事案件中,公訴權(力)與辯護權(利)的對抗,從來都是天然的不對等,在勝負局面中,更多的是權力大贏,權利大輸。
其中,既有“國家不允許媽媽輸”的天然屬性作祟,也有訴辯交易變形下的認罪認罰,本就缺乏對等協商空間,多是(公訴)權力單方壓制的客觀實質。
所以,當100%的認罪認罰適用率,被視為業績進行正面宣傳的時候,也被法院樂見的時候,那刑事案件中就應該只會剩下100%的服從了。
我想,這個局面不會有任何一個案件當事人、家屬、律師會愿意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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