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5月27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劉胤衡 記者 陳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5月1日起施行。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法院依據《解釋》相關規定,判定預付式培訓合同中“超期不退”的條款無效。
2021年5月,王女士與某瑜伽館簽訂《會籍協議》,支付1.93萬元辦理一張會員卡,包含50節基礎私教課程及20節小班課程,有效期自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2023年3月29日,王女士與瑜伽館協商退費,財務薛某以《會籍協議》約定為由拒絕退費。2024年12月,王女士欲繼續上課,卻發現門店已關閉。
因瑜伽門店現已注銷,薛某系該門店唯一股東,王女士遂將薛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未消費的45節私教課和19節小班課費用共計1.75萬元。薛某辯稱,即使服務期內不上課,超期也不退費?,F王女士瑜伽課已過服務期,且其課程記錄已無法查看,不清楚收費標準及剩余課時,故不同意退費。王女士主張簽《會籍協議》時,門店工作人員并未解釋條款內容,只是指了幾個地方讓其簽字,相關條款應屬格式條款,沒有法律效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與瑜伽館之間形成的是消費者預先支付全部費用、經營者分次提供服務的預付式消費合同模式,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系瑜伽館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了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其中包括“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存在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等,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王女士第一次申請退費未過服務期,且其購買的服務屬于計次型消費,瑜伽館對已經收費但尚未提供服務部分的價款不予退還,導致王女士預付全部費用卻因約定時間已至而不能獲得等值服務。顯然,提供格式條款的經營者并未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逃避了經營者提供完整服務應負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且瑜伽館未向王某就相關條款進行充分提示和說明,該約定應當認定無效。
法院認為,瑜伽館已閉館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應向王女士退還未消費的課程費;薛某作為公司唯一股東,應對公司未結清的債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綜合考慮王某的訴訟請求、實際情況,法院最終判令薛某退還王女士預付款1.74萬元。
順義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法官王利俠提醒消費者要理性消費,拒絕不必要的超前消費,謹慎評估商家的經營能力。如發現經營者存在違約行為,或遇到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應及時與經營者協商,必要時向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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