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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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在發包人經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享有的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并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通常情況下,只有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掛靠人不屬于“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如果發包人對掛靠事實明知時,則與掛靠人成立事實上的合同關系,雖然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法律規定,掛靠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折價補償。
那么,發包人明知掛靠行為的,掛靠人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嗎?
最高院在《寧夏鈺隆工程有限公司、蔣淑珍等借款合同糾紛民事再審案》中明確:
發包人明知掛靠行為時,掛靠人是實際承包人,因而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
最高院認為,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中,優先受償權是為了保障工程價款請求權得以實現而設立的,而工程價款請求權又是基于合同關系產生的,所以,應受合同相對性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即體現了此種精神。
在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掛靠存在的情形下,掛靠人作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發包人訂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掛靠人是實際承包人,被掛靠人是名義承包人,兩者與發包人屬于同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因此,認定掛靠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并不違反該條的規定。
在本案中,鈺隆公司借用安徽三建的資質,以掛靠方式對發包人藍天公司發包的1、4、5號樓進行了實際施工,屬于實際施工人;同時,鈺隆公司與藍天公司之間已經履行了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義務,雙方在事實上形成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鈺隆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承包人。而且,藍天公司從簽訂合同開始到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知道并認可鈺隆公司是借用安徽三建資質進行實際施工的事實,還接受了鈺隆公司直接支付給自己的保證金,并向鈺隆公司直接支付過工程價款,更進一步證明藍天公司認可了鈺隆公司系工程實際承包人的事實。所以,一審判決認為鈺隆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是正確的。
原判決認為:“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末賦予實際施工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鈺隆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解釋為只要是實際施工人,便缺乏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依據,排除了掛靠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作為實際承包人應該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周軍律師提醒,按本案例意見,在發包人即使明知掛靠情況時,掛靠人即為實際承包人,可依法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但在司法實踐中,仍有相反觀點。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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