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起訴物業公司要求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費收入與支出情況等,物業公司是否有權拒絕?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給出了答案:業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知情權,物業公司應積極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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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北京市某小區的9位業主認為,物業公司存在未向業主公開其與開發商簽訂的物業服務委托協議等文件、未公示物業公司物業費收支、未公示供水供電協議及水電費每年的收支、未向業主公開停車收益等情況,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向其提供相關資料,以保障業主知情權。對此,物業公司表示同意提供物業合同,但關于物業費收支情況僅同意提供近兩年的數據,且不同意公開水電費收支及公共部分收益等信息。
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向業主公布相關物業費、水費、電費收入和支出情況報告并提供查閱,公布小區出租地下停車場共有部分的停車收益、電梯廣告收益、豐巢快遞柜收益、售賣零食和飲料的自動販賣機收益報告并提供查閱。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要求改判駁回業主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三中院審理后認為,業主對小區公共事務和物業管理的相關事項享有知情權,可以向業委會、物業公司要求查閱依法應當向業主公開且確由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掌握的情況和資料。業主知情權旨在獲取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公示材料。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物業服務中形成的相關材料、掌握的相關信息,有的應以公示的形式向業主告知,有的應以建立檔案的形式予以保存,無需向業主公示。
據此,法院結合相關規定,支持了業主有關要求物業公司公布物業費收入和支出情況、水電費收支詳情、地下停車場共有部分的停車收益、電梯廣告收益、豐巢快遞柜收益、售賣零食和飲料的自動販賣機收益報告并提供查閱的訴訟請求,駁回了超出法定公布、查閱范圍的其他訴訟請求。
業主提出的合法請求物業公司應積極配合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業主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此外,《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如實公示、及時更新下列信息,并且可以通過互聯網方式告知全體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執照、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物業服務投訴電話;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標準和方式等;電梯、消防等具有專業技術要求的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名稱、資質、聯系方式、維保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等;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及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本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預算;上一年度公共水電費用分攤情況、物業費、公共收益收支與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情況;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車庫的出售和出租情況;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業主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物業服務人員應當予以答復。
法官解釋稱,業主知情權是業主了解建筑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相關事項的權利。業主需以合理的方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知情權,秉持合法、必要、誠信原則,既要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也需尊重物業管理秩序,通過理性溝通與合規操作實現有效監督。
法官表示,物業公司保障業主知情權既是法定義務,也是提升服務質量、促進社區治理良性發展的重要途徑,應通過建立規范的知情權處理機制,有效履行法定義務,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對于業主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提供便利的查閱條件,準確、全面提供相關信息。業主在行使知情權時應當有合理邊界,特別是某些信息可能涉及其他業主的隱私權時,物業方應當優先保護隱私權,不得任意公布該部分信息。在信息技術發達的當下,可利用微信公眾號、物業管理小程序等線上平臺及時公布信息,降低公示成本,更好保障業主知情權。
來源:法治日報、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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