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 年 12 月,一家物流公司委托某司機運輸貨物,途中因司機操作不當發生事故,貨物受損并引發火災。物流公司因事故遭受重大損失,扣除保險公司賠償后,仍剩余 70 余萬損失。
隨后,物流公司以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將司機、車輛掛靠公司及車輛登記公司等五方告上法庭,要求連帶賠償剩余損失及利息。其中,車輛掛靠公司為自然人獨資企業,其股東曾先后變更。案件經法院審理,最終作出判決。
律師觀點
作為被告車輛掛靠公司及股東的代理律師,劉磊律師認為:首先,車輛雖掛靠在公司名下,但實際運營、收益均由司機掌控,公司未參與運輸合同協商與履行,非合同相對方,不應承擔合同責任。
其次,公司作為自然人獨資企業,股東在任職期間財務獨立、賬目清晰,不存在財產混同,不應因股東身份承擔連帶責任。再者,事故系司機操作不當引發,非公司侵權行為所致,不適用侵權責任賠償。
最后,貨物損失中部分貨物殘值未扣除,損失金額認定存在爭議,且物流公司未舉證證明曾向公司主張賠償及具體金額,利息訴求無合同依據。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定,司機作為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其賠償物流公司 70 余萬損失,駁回物流公司對車輛掛靠公司及股東的賠償請求。
案件受理費等主要由司機承擔,公司及股東無需擔責。此結果充分體現了責任劃分的精準性,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彰顯了法律在界定責任時的嚴謹與公正。
判決書節選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