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了“唐山港‘港巡001’翻覆與4人遇難背后:一份 ‘陰陽合同’牽出諸多疑團”,引發關注。
遇難者家屬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十多年來,當地安監部門、海事部門均未對該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安全生產事故作出認定。“兩部門互相推卸責任,到底誰來認定?”痛失愛子、年近七旬的李某仁無奈道。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獲悉,5月12日,唐山市中院對李某仁等遇難者家屬的刑事申訴正式立案。
前情回顧——
“港巡001”被貨輪撞翻,4名海勤隊員遇難
構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企業年報卻顯示未發生亡人事故
2013年11月28日,河北唐山港發生一起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港內巡邏船“港巡001”被貨輪撞翻,勞務派遣至唐山港海勤中隊的23歲李某(李某仁之子)、20歲的陳某達、21歲的張某男;船舶駕駛人員45歲的薛某君遇難,僅唐山港保衛部36歲的海勤人員劉某超獲救。
圖為涉事船只
2014年,河北海事局出具的《碰撞事故調查結案的通知》顯示,一艘3萬多噸遠洋貨輪出港過程中,在進入京唐港10萬噸級航道后,與薛某君個人所屬24噸的“冀唐港游01”輪(注:即噴有“港巡001”字樣的涉事巡邏船)發生碰撞,造成后輪翻扣,構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最終判定貨輪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冀唐港游01”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未提及唐山港公司責任。
2013年,唐山港公司《年度社會責任報告》中表述為“未發生責任亡人事故、重傷事故,完成了‘亡人事故為零’的安全控制目標”。
陰陽合同
事故牽出一份陰陽合同,唐山港私租不合格船舶巡邏
船長的親戚事后收到唐山港公司9萬元租賃費
盡管后續遇難者家屬都獲得了不菲的賠償,但多名遇難者家屬仍認為,唐山港公司脫責了。
噴有“港巡001”字樣的涉事巡邏船
按照調查組的說法,出事故的“港巡001”巡邏船,實際為薛某君個人所有的“冀唐港游01”,其相關船舶手續均已過期。但在唐山港公司與薛某君簽訂租賃合同中,提及租賃的船只,卻是“冀樂休閑漁001”。
多人筆錄顯示,“冀樂休閑漁001”輪不存在。“按照國家法規要求,每條船只有一個名字且獨一無二,但合同約定租賃的船,卻和實際使用的船完全不一樣,這顯然是一份陰陽合同。”遇難者家屬認為,“唐山港公司私租不合格船舶用于巡邏,船無牌、人無證,如何能沒有責任?”
根據遇難者家屬調取的證據顯示,薛某君的銀行賬戶也沒有收到過唐山港公司的租賃費,而其親戚薛某坡收到了9萬余元。
追責十余年——
唐山港:構成重大交通事故但不構成安全生產事故
唐山市中院對遇難者家屬申訴再次立案
對于河北省海事局的《調查結論》,遇難者家屬李某仁和另一遇難者家屬馮某認為,種種管理缺位引發了這起海上重大交通事故,卻無人認定該事故是否屬于安全生產事故。
2015年至2025年,他們先后向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唐山海港經濟開發區檢察院、樂亭縣法院、豐潤區法院、唐山市中院等單位報案、申請立案監督、提起刑事自訴等,希望追究唐山港公司相關負責人責任,但均無果。3月5日,李某仁等遇難者家屬向唐山市中院提出申訴。
5月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了此事。
5月12日,唐山市中院對李某仁等遇難者家屬的刑事申訴正式立案。
5月12日,唐山市中院對李某仁等遇難者家屬的刑事申訴正式立案
誰來認定?——
唐山港公司:該事故不納入安全生產事故
海事局調查組和唐山安監部門都未對安全生產事故進行認定
2025年2月20日,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回復遇難者家屬稱,經調查核實,馮某反映唐港股份2013年度社會責任報告隱瞞四死一傷重大事故的情況不屬實。根據唐山市海事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結果,馮某反映的事故為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不納入安全生產事故統計范疇,唐港股份2013年實現了亡人事故為零的安全責任目標。因此,不存在故意隱瞞四死一傷重大事故的情況。
李某仁不認可,“這是唐山港公司的一家之言,海事部門和安監部門均未對這起事故是否屬于安全生產事故進行認定,如何能認定不納入生產事故范疇?”
事發12年——
相關單位均稱不歸自己管,是否屬安全生產事故仍無定論
2025年是事故發生的第12年。5月中下旬,遇難者家屬李某仁,就此事先后聯系了唐山市應急管理局(原安監局),河北省海事局、唐山市海事局。
5月14日,唐山市應急局相關科室工作人員說,唐山港公司屬于河北省海事局管理,“我也是前期剛了解到這起事故,這起事故不是我們局管轄范圍。”“我們是管唐山市轄區工礦商貿企業的生產事故,但這個屬于海上的事故,是海事部門管,建議聯系河北省海事局。”該工作人員強調道,“這起事故我們沒權管,所以我們沒管過。”
5月14日,河北省海事局工作人員說,“事故發生于唐山轄區,建議聯系唐山海事局。”
5月22日,唐山市海事局工作人員回復稱,他們的事故調查,是針對兩條船的碰撞,按照對碰規則判定責任,只是負責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我們只判定水上交通事故的責任,安全生產事故我們不判定。”工作人員回復,他們沒有將傷亡數據等向認定安全生產事故的單位移交相關案件的職責,是否屬于安全生產事故,建議向轄區政府反映。
律師說法——
焦點一:該事故構成安全生產事故嗎?
陜西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陜西眾致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東晨說,本案中,如果遇難者家屬反映情況屬實,則本起事故有可能被認定為安全生產事故。
因為構成重大海上交通事故,不意味就不構成安全生產事故,某些事故可能兼具兩類特征,例如比較常見的通勤班車事故,若企業班車因超載或車輛維護不當發生事故,可能同時追究交通責任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焦點二:安全生產事故應由哪個部門認定?
劉東晨認為,安全生產事故與海上交通事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的認定主體不同,處理事故所依據的法律規范也不同。
根據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本案中,唐山市海事局是負責處理本起海上交通事故的法定部門。
安全生產事故的認定部門,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唐山市,是涉嫌安全生產事故的單位,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本起安全生產事故認定的法定部門為唐山市應急管理局,該局應當依法受理遇害家屬的舉報與投訴。
焦點三:事故十余年未認定是否屬于安全生產事故,原因何在?
劉東晨分析,主要問題在于職能部門不能正確認識到自己的法定職責,在接到遇難者家屬舉報后,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導致互相推諉扯皮。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處理。
由此可見,唐山市應急管理局即便認為自己無權管轄,也應當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焦點四:未認定是否屬于安全生產事故的情況下,唐山港公司稱“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不納入安全生產事故統計范疇”是否合理?
劉東晨表示,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涉事單位,無權認定本起事故是否屬于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其屬于用工單位,用工單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依法應當上報有關部門。
遇難者家屬可以考慮通過行政訴訟要求相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張鵬康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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