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發布第七批貫徹實施新修訂行政復議法典型案例
為進一步指導各級行政復議機構準確適用行政復議變更決定,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推進行政復議主渠道建設,2025年5月21日,司法部遴選了第七批貫徹實施新修訂行政復議法典型案例,予以發布。其中第一份典型案例是工傷認定的典型案例,本期微信公眾號“勞動法專業律師”予以轉發分享。
案例一 賴某不服福建省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工傷認定因工外出上下班合理路線事實認定不清變更
【基本案情】
申請人賴某系第三人某公司勤雜工,2023年5月,第三人通知申請人到縣交警大隊參加培訓,培訓于當天16:35結束。16:43許,申請人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途經縣城西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隨后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2023年10月,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賴某受傷時繞道,舍近求遠,不屬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不予認定為工傷。申請人不服,于11月30日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申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屬于因工外出期間,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傷害。為查清案件事實,行政復議機構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后查明,申請人是公司保潔員,周一至周五每天下午17:30需在公司門口承擔交通勸導員值崗工作,事發當天為周五,申請人培訓后需返回公司門口值崗。另調查發現,申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距離培訓結束不到10分鐘,且申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屬于培訓地點到公司常規三條路線中的一條,除非這10分鐘內出現了阻斷工作關聯的特殊事項,否則應當認定“因工”發生事故?!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工傷。申請人符合上述應當認定工傷情形,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路線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而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行政復議機關在查明事實基礎上,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復議決定,變更案涉《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對申請人予以認定工傷。
【典型意義】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優化了行政復議決定體系,強化變更決定的運用,并將變更決定的適用情形進一步類型化、精細化,有效提升了行政復議監督效能和救濟效率。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勞動者的切身權益保障,申請工傷認定是有關行政部門較為常見的履職申請,也是行政爭議易發領域,以行政復議變更決定解決工傷認定爭議,是行政復議便民高效原則的重要體現。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查明案件事實,認定申請人培訓后直接回家,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不予認定工傷。行政復議機構從申請人選擇的路線是否存在返回單位以外的其他目的地等阻斷工作聯系的事由等方面入手,深入用人企業、申請人家庭調查,認真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與第三人意見后,查清申請人培訓后并未直接下班,而是需返回公司值崗的事實,通過直接作出變更決定予以認定工傷,高效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避免了因重新啟動行政程序帶來的時間成本投入,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效能,為工傷認定領域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借鑒參考。
案例一 專家點評 變更是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制度優勢的重要體現——賴某不服福建省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
王周戶西北政法大學地方政府法治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三條以獨立條款對行政復議變更決定作出規定,明確了適用的情形,并在立法體例上體現變更決定優先適用原則,貫徹和體現了“發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的精神以及要求。賴某不服福建省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就是對其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事實和證據的”情形下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被復議行政行為的具體踐行。
首先,行政復議決定就被復議行政行為所依據事實作出查清后可直接進行認定并作出變更決定,體現了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
行政復議案件經過行政復議機構審理后,面對被復議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問題,存在著兩種選擇的可能性:一種是行政復議機關基于所查清的全部案件事實以及相關證據,在行政復議決定中就被復議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直接進行糾正認定并作出變更決定;另一種是行政復議機關基于所查清的案件事實以及證據,僅從復議案件事實進行認定,就被復議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及其證據問題和決定結論,只作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撤銷原行政行為的處理,交由原行政機關查明事實后再重新作出行政行為。過去從理論到實踐中,曾經糾纏于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作為監督機關以及準司法機關,其權限邊界主要在于發現被復議行政行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問題后,撤銷該行政行為,交由原行政機關繼續查清事實和重新作出決定,而不適宜由行政復議機關“越俎代庖”行使調查取證權直接查清案件事實并作出變更決定,否則就會混淆了行政復議機關監督裁斷權限與原行政機關履行調查處理權限的界限范圍。經過多年實踐探索和理論總結,行政復議法從賦予行政復議機關調查取證權,到本次通過修訂進一步明確賦予行政復議機關對被復議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查清后的直接認定權,體現了以“解決問題”實現直接救濟和糾錯的導向,彰顯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特點和優勢,防止和避免“程序空轉”以及“勞民傷財”。本案行政復議機關基于所查明的案件事實,直接作出申請人交通事故受傷地點屬于合理返回單位路線的事實認定而否定并糾正了被復議行政行為的事實認定和處理決定。
其次,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制度優勢,是以行政權力系統內層級監督體制機制的自我糾錯能力為基礎的。
本案中作為行政復議機關的人民政府能夠以復議決定直接變更所屬職能部門的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就是依據了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之所以行政復議法能夠這樣規定,是因為行政復議是建立在行政體制內的層級監督和自我糾錯基礎上的行政救濟和監督法律制度,而行政體制的上下組織系統及其隸屬關系性質及其特點,既有著社會一般人容易形成和認為可能存在上下級之間都是“一家人”和“官官相護”的錯覺印象,但也正是基于這種關系性質和特點,也就具有著憲法及有關組織法中規定的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糾正下級行政機關的任何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及其行為的基礎。從憲法、有關組織法以及法治原則基礎來看,行政復議基于上級領導機關的法律地位及其職責權限乃至權能,在監督體制機制中對下級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行為中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都應當具有糾正的能力,因而行政復議中的自我糾錯應當是指行政組織系統及其體制內的自我糾錯,而不只是僅限于原行政機關對其行為的糾錯,因而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復議變更及其適用情形以及具體到本案的變更決定也就成為“順理成章”的事情了。同時,在國家治理體系以及治理能力結構中,行政機關作為執法機關,承擔著維護和實現有關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法律制度的職責使命,而且國家多數法律制度的實施和執行都要依賴或者跟行政執法有關,因而公正高效、便民為民本身就是政府機關的職責所在,也是政府職能應有之義。修訂后的行政復議法為發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制度優勢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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