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的一起校園糾紛案例,看得人心里五味雜陳。
某中學為了嚴禁學生攜帶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搞了個鼓勵學生舉報的“妙招”。學生宋某發現同班同學周某上課時玩手機,正義感爆棚,趁周某不在,從他書包里搜出平板電腦,興高采烈地交給了老師。老師呢,也不含糊,當即獎勵宋某一瓶牛奶,這操作,就像是在給舉報行為蓋章點贊。
可誰能想到,這一下就捅了馬蜂窩。周某回到教室,發現平板電腦沒了,得知是宋某舉報的,怒火中燒,直接把宋某給打傷了。經鑒定,宋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這事兒鬧得,好好的同學關系,瞬間變成了仇人。
因為周某案發時未滿十六周歲,公安機關沒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但宋某這邊咽不下這口氣,一紙訴狀,把周某、周某的監護人付某以及所在中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擔侵權責任。
本以為這事兒挺簡單,打人的肯定得負責唄。可法院的判決卻讓人深思:判定打人者周某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宋某自己還得承擔20%。
為啥學校要擔責呢?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學校得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蛇@所學校鼓勵學生互相檢舉,看似是為了維護教學秩序,實則搞出了個“以舉報代管理”的混亂局面。在這樣缺乏邊界的環境里,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矛盾一觸即發,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再說宋某,雖然是為了遵守學校規定,可擅自拿走他人平板電腦,這行為侵犯了周某的財產權、隱私權和人格尊嚴,也有不妥之處,所以得自擔20%的責任。
學校在這事兒里,問題也不少。老師明知宋某擅自拿周某平板電腦上交,既沒正確引導宋某該如何處理同學違規行為,也沒指出宋某行為不當,更沒及時和周某溝通。這一系列的不作為,讓矛盾一步步激化,學校擔責30%,一點都不冤。
這起案件,給所有學校和家長都敲響了警鐘。學校是育人的地方,管理方式不能簡單粗暴。鼓勵學生舉報,看似能解決一時的問題,實則后患無窮。在教育過程中,應該注重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而不是用這種可能引發矛盾的方式來管理。
對學生來說,在維護規則的同時,也要尊重他人的權利。不能打著遵守校規的旗號,去侵犯別人的合法權益。這不僅是對他人的尊重,也是對自己的保護。
希望這起案例能引起大家的重視,讓校園成為真正充滿陽光和溫暖的地方,而不是矛盾和猜忌的滋生地。 對于這件事,你怎么看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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