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在建設工程領域,轉包現象并不罕見。當實際施工人在工程推進中遭受損失,轉包人是否擔責、在哪些情形下需分擔損失,成為備受關注的法律焦點。
那么,哪種情形下,轉包人要分擔實際施工人損失?
最高院在《中鐵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華邦建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中明確:
建設工程轉包情形下,轉包人仍然負有對工程施工主體的選任以及工程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職責。如轉包人具有一定的過錯,應就其具體的過錯情況,與實際從事施工活動的轉承包人分擔損失。
最高院認為,
本案中隧公司與華邦公司簽訂的《聯合施工合同》因中隧公司將案涉工程非法轉包給華邦公司而無效。而中隧公司與華邦公司之間的《聯合施工合同》無效,并不影響中隧公司與案涉工程業主方公航旅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案涉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時,中隧公司作為承包方,當然應依合同約定向業主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同時因案涉工程部分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華邦公司實際施工,故中隧公司向業主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基礎既在于其與業主方之間的合同相對性,也在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華邦公司代為履行的施工行為不符合約定情況下的責任承擔制度。承包方在向業主方承擔工程質量問題的違約責任后,還需根據其與實際施工方在各自過錯范圍內分擔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認定,建設工程轉包情形下,轉包人仍然負有對工程施工主體的選任以及工程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職責。轉包人自業主方處取得工程后,如果將工程轉包給不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企業或個人進行施工,或者對實際施工方進行錯誤的指示造成質量問題,或者怠于履行施工現場的監督和管理職責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認定具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應就其具體的過錯情況,與實際從事施工活動的轉承包人分擔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中隧公司在與華邦公司簽訂《聯合施工合同》后,組織設立了案涉工程的項目經理部,并派駐了項目經理等相關人員。雙方在《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也約定,中隧公司對華邦公司在本單位的施工范圍內履行安全檢查、監督檢查和管理職能。
工程施工過程中,業主方多次向中隧公司和華邦公司以及中隧公司項目經理部以通知、函件等形式,通報批評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施工不合規范、埋下較大質量隱患等問題。但未見中隧公司針對發包方通報批評的問題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也未見中隧公司及時履行施工現場監督管理職責,據此可以認定中隧公司對于華邦公司施工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具有一定的過錯。
故基于上述分析,因中隧公司和華邦公司對于華邦公司施工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均有過錯,一審法院判令華邦公司施工部分產生的維修費用136766912.39元全部由華邦公司承擔,屬于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
周軍律師提醒,如果建設工程轉包人有選任施工主體不當、施工指示錯誤、現場監督管理失職等情形的,應分擔實際施工人的損失。實際施工人在遭遇損失時,要善于收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轉包人也應依法規范自身行為,避免因過錯承擔不必要的損失分擔責任,共同促進建設工程行業的有序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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