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廣陽區一名24歲幼兒園教師,2月26日下午與同事學完游泳后,晚8時,她一邊與母親視頻聊天,一邊往薛家營新村的住所走。這時,周易的手機掉落,周母突然聽到女兒大叫:“我給你!”隨后,聽到周易的慘叫聲。周母以為女兒遇到搶劫的,連忙給廊坊的大女兒打電話,叫她去看看妹妹的情況。但是當姐姐趕到醫院時,發現妹妹身中13刀,已經死亡。
周易
這突如其來的變故,讓周母非常崩潰,剛才好好的漂亮女兒,現在突然成了一具冰冷的身體。事后,警方很快將嫌疑人抓獲,是33歲的男子謝某,在警方的通報中稱,警方將男子抓獲后,他胡言亂語,鑒定為精神疾病患者,案發時無刑事責任能力,這意味著,如果事實成立,謝某將不會得到刑事處罰,更不會判處死刑。這讓周母不認同,她認為,謝某用長刺刀殺害女兒后,還回到家中洗澡,換了衣服,把刀上的血跡清理干凈,這哪像一個精神病人。
5月23日,河北省廊坊市警方再次發警情通報稱,被害者家屬第二次申請對行兇者謝某進行精神病鑒定,公安機關已經啟動了重新鑒定程序,案件在進一步偵辦中。張律師,這個消息,對被害者家屬來說,稍微得到一點安慰,他們是希望鑒定結果是謝某無精神疾病,得到法律應有的嚴懲。我們也為年輕女孩的死感到婉惜,本來是一個花一樣的年齡,正為社會為家里奉獻的美好時光,卻被一個聲稱為精神病患者殘害,讓人氣憤。所以,有的網友們就表示,不管精神病人還是正常人,殺人償命必須死刑,對此,張律師,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呢?
青島市市北區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在這起案件中,兇手作為精神病患者,其刑事責任能力需要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進行專業鑒定。若司法鑒定確認兇手在作案時因精神病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根據《刑法》第18條第1款,不負刑事責任,但需強制醫療。依據《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若鑒定顯示兇手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則需負刑事責任,但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周母與女兒周易
若作案時精神病處于間歇期或輕微狀態,行為人具有完全責任能力,則需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若不負刑事責任,法院會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由公安機關送交強制醫療機構,無固定期限,直至病情穩定不再危害社會。若負部分或全部責任,故意殺人罪基準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精神病可能成為減輕情節,死刑可能性較低,除非手段極其殘忍且社會影響極大。
目前,此案判決結果尚不明朗,家屬現在已重新申請對兇手進行精神疾病鑒定。實踐中,法院會嚴格審查鑒定程序,必要時召開聽證會。此類案件常引發公眾對精神病鑒定的質疑。家屬應及時委托律師介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對于網友所說,不管是精神病人還是正常人,故意殺人后必須死刑,目前法律的規定是,如鑒定有精神疾病,這個還真判不了死刑。
不管兇手承不承擔刑事責任,家屬都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民法典》第1179條、1183條規定,可主張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年輕女孩已經走了,對被害人家屬來說是最不公平的,民事賠償也難平他們的悲痛,怎么才能杜絕這樣的悲劇發生呢?監護人脫不了干系,應該對其進行嚴懲。如家中有這樣的病人,應該及時就醫,還可向當地社區街道尋求幫助,及時進行約束治療,以免發生類似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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