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的話
法院學術研討是強化審判研究、促進審判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更高層次、更有質量、更顯水平的審判活動。即日起,福建高院新媒體開設《研法問道》專欄,邀請法院干警提筆凝思——或從疑難案件中抽絲剝繭,解構法律適用的精微要義;或在類案審理間尋蹤覓徑,勾勒司法裁判的精益求精;更在情與法的碰撞中,剖白職業信仰的堅守與超越。歡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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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3則來自福建法院的法答網精選答問
問題1:權利行使存在競合的案件中,當事人撤回前案訴訟,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答疑意見: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規定》)第十條作了進一步細化,即“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如果權利人向義務人提起民事訴訟后又撤回起訴,而起訴狀副本已經送達對方當事人的,一般仍然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權利人再就該義務人提起該案由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準許撤回起訴裁定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起訴后又撤訴的情況比較復雜,對相關情形是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要根據撤訴原因等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審判實踐中,權利競合的情形時有發生,此時權利人撤回前案訴訟是否對后案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果,需要進一步分析:一是基于同一事實之間產生的不同請求權存在競合,權利人選擇一個請求權起訴后撤回該訴,轉而以另一個請求權提起后案之訴,應當認為其仍然在積極行使權利。故權利人提起前案之訴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比如,就同一計算機軟件,權利人就同一義務人提起商業侵權之訴后撤回起訴,另行提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之訴,鑒于兩案所涉權利系基于同一事實產生,存在競合關系,權利人就案涉軟件選擇撤回商業侵權之訴轉向另行提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之訴,仍然在積極行使權利,故權利人提起商業侵權之訴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2023)最高法知民終337號判決書即持此種觀點。又如,在侵權與違約競合的訴訟中,權利人就同一義務人提起侵權之訴后撤回起訴,又另行提起違約之訴,鑒于兩案所涉權利的競合關系,權利人選擇撤回侵權之訴轉向提起違約之訴,仍然在積極行使權利,故權利人提起侵權之訴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重新起算。
二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存在競合關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權利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權利人在刑事案件中主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撤回,后又就同一事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仍然在向同一義務人積極行使權利,故權利人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三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存在競合關系的情形。一般而言,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所提起的訴訟,與民事訴訟主張權利的對象不同,不能導致后續民事上的訴訟時效中斷。但如果僅是因權利人對糾紛性質系行政糾紛還是民事糾紛認識錯誤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也應認定當事人提起此行政訴訟的行為系在積極行使權利,此后即使當事人撤訴,也應當認為其提起行政訴訟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咨詢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 傅家謀
答疑專家: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 曹慧敏
入選法答網精選答問(第二十批)——訴訟時效專題
問題2:如何把握《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關于當事人無行為能力的認定問題?
答疑意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為《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規定第二條所稱“協定之當事人依對其適用之法律有某種無行為能力情形”中的“行為能力”,不完全等同于我國國內法下的行為能力,還包括締約人是否具有締約能力在內。判斷締約人是否具有締約能力,應當依對其適用之法律,即按照沖突規范確定相關準據法。
《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規定第二條所稱“無行為能力”(under some incapacity)應理解為缺乏契約能力(lacking the power to contract)。在具體適用中,應當審查的范圍包括是否缺乏代表權或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等情形。審查應當依據對其適用之準據法進行。比如:1.關于當事人能否代表公司的判斷。何人能代表公司屬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組織機構等事項,應依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適用登記地法律。被代表的公司登記地若在中國境內,應當適用中國法判斷。2.關于當事人能否代理公司的判斷。何人能代理公司的認定,應依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適用代理關系發生地法律。例如:當事人在法國簽訂的代理協議,應適用代理關系發生地法律即法國法律來判斷。依據法國民法典關于代理關系的規定,公司有義務提供公證書、私署文書、信件、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委托代理關系成立。
綜上,《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規定第二條所稱“無行為能力”包括缺乏代表權或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等情形。經審查,如認定當事人無權代表或代理公司簽訂仲裁協議,則仲裁裁決符合《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規定的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情形。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網站于2024年12月刊載的第1916號案例——I某有限責任公司、北某電影集團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1協外認2號)亦闡釋了這一規則。
咨詢人: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 陳 石
答疑專家: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 黃 曦
入選法答網精選答問(第二十二批)
問題3:串通投標犯罪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疑意見:根據《標準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該條關于直接經濟損失的認定,是指因串通投標行為直接導致的財產損毀、消耗、減少的直接價值。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1)因串通投標行為造成中標價降低或升高而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2)因串通投標而使招標活動失敗,因此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招標而支付的招標文件制作費、咨詢費、招標代理費、評標費等各項正常支出;(3)因串通投標而使其他投標人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參加投標活動而支出的標書制作費、咨詢費、調查費等各項正常支出;(4)因串通投標而使招標項目誤期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上述經濟損失,應當合計計算。
咨詢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肖 凌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黃明剛
入選法答網精選答問(第二十二批)——傳統投標罪專題
供稿: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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